三成貪官拒不認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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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2日 08:42 北京青年報 | |||||||||
文/李罡 海劍 案發前精心設計作案手段案發后自認為司法機關難以認定 近日,原國家農業部副局級干部楊廷楷,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盡管楊廷楷在庭審中拒不承認犯罪事實,法院最終還是根據檢察機關提
據海淀檢察院對去今兩年受理的幾十件職務犯罪案件進行調查,貪官犯罪1/3不認賬,一半以上犯罪嫌疑人提出種種狡辯。這一比例大大高于搶劫盜竊、殺人放火等刑事犯罪案件。 12小時“審限”導致被舉報人“死抗” 今年,海淀檢察院立案偵查了某國有公司總裁辦負責人關林(化名)涉嫌貪污案。檢察機關掌握的證據表明,關林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拉鋼鐵配額3000噸給一家貿易公司,關從中吃回扣24萬元。但是關林一被叫到檢察院詢問就急了,一口咬定沒吃過回扣。 據海淀檢察院反貪局王得欣檢察官介紹:職務犯罪的被告人一般個人素質、對法律了解的程度、對抗法律的能力等都要超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導致職務犯罪被舉報人在初查期間“死抗”不認罪的原因有這樣幾點:1997年新的刑訴法實施后,檢察機關傳喚被舉報人的工作被限定在12小時之內完成。也就是說,被舉報人到案后,案件承辦人必須在12小時之內問出口供,決定是否立案。如果12小時之內不能認定被舉報人有罪,就要放人。 此外,我國刑訴法修改之前,口供被稱為證據之王。而新刑訴法實施后,提出了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司法理念,導致檢察機關在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觀念方面發生了變化,導致被舉報人在到案后“死抗”不認罪。 反偵查能力增強“零口供”到底 去年,海淀檢察院立案審查了原中國材料工業科工集團上海浦東長城建材工業外經技術合作公司總經理、集團公司駐上海期貨交易部經理陳煒貪污公款520余萬元,挪用公款4100余萬元的特大職務犯罪案件。該案從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到法院開庭直到宣判,陳煒都拒不認罪。今年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零口供”的情況下,終審判處陳煒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煒案從檢察院接舉報立案后,陳煒一直自持犯罪手段狡猾、隱蔽而拒不認罪。檢察機關了解到,陳煒被調到上海工作后,他愛人高秀麗也隨夫去了上海。陳煒擔任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駐上海期貨交易部經理的同時,高秀麗也注冊了三個代客理財的公司。陳煒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做股票、期貨,高秀麗私人公司的業務是代客理財。陳煒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和高秀麗的公司簽訂了假的合作合同。由陳煒用公家的錢委托高秀麗在股市上操盤,掙了錢是高秀麗公司的贏利,賠了錢算陳煒公司的虧損。表面上看這是企業間的正常合作行為,而在合法的外衣下,數以百萬的國有資產流進了陳家金庫。 2003年8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陳煒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案。庭審整整進行了兩天,陳煒對其犯罪行為全部予以否定,一直狡辯說他與妻子高秀麗的聯動公司、聯富公司之間是合作關系,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據王得欣檢察官介紹,近年來反貪工作出現的新跡象是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識、反偵查能力大大增強。大多數被舉報人在案發前都聘有私人律師,很多犯罪行為都屬于鉆法律空子或精心設計。被舉報人到案后,案件承辦人剛問他一個問題,他立刻回答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該不該說,我希望請我的律師到場。此后就再不張口,以沉默和辦案人員對抗。 作案手段很隱蔽司法機關難認定 王得欣檢察官介紹,職務犯罪的嫌疑人大多數高學歷、高智商,作案之前他們精心設計作案手段,利用種種花招掩人視聽,甚至可以多次躲過單位審計。案發后這些犯罪分子又抱著“只要不開口,神仙難下手”的心態,認為自己的作案手段十分巧妙,只要自己不承認,司法機關發現不了也難以認定,所以拒不認罪。 王檢察官還舉例說,近日,由海淀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中國銀行宣武支行某儲蓄所6名柜員勾結炒匯販子套匯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雖然6名被告人都自恃作案手段狡猾而拒不認罪,但法院還是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判處6人有期徒刑5年。 王檢察官說,這起案件的作案手段更為隱蔽,6名柜員和炒匯販子相互勾結采用虛構外匯額度、打國家匯率變化時間差等手段,套取國家外匯,然后外匯販子吃大頭,他們吃小頭。該案剛立案時,承辦人像聽天書一樣聽銀行紀檢人員利用多媒體講解被舉報人的作案手段,都聽不太明白。 6名被告人的作案手段高超到白天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國家外匯自己掙錢,每天下班前還能讓單位的賬打平而不被發現。該案立案后,兩名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一名嫌疑人謊稱懷孕,企圖躲過法律制裁。 經濟關系復雜化犯罪事實難界定 據了解,由于市場經濟所帶來的經濟關系復雜化、經濟活動多樣化,很多職務犯罪的嫌疑人鉆法律的空子進行犯罪活動,案發后又進行種種狡辯不承認犯罪事實。 海淀檢察院反貪局近期辦理的一個案件就表現了這樣的特點。一個中外合作企業的工作人員,私自挪用單位的200多萬元公款進行經營活動。這名被舉報人本身是國家公司的公職人員。該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犯罪事實,他辯解的理由是他所挪用的錢不是公款,而是外國老板的錢。 更為普遍的情況是,單位領導打著為職工謀福利的幌子,謀取個人私利。比如用公款給單位職工購買人壽保險,并規定什么級別的人可以買多少。多數情況是一般職工買1萬,公司領導買到10萬或是更多。從表面上看,這種行為有集體決定,披著合法外衣,但實際上國有資產通過這種方式流入了個人腰包。這種案件案發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以種種理由狡辯、抵賴不認賬。或者說頂多是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并不構成犯罪,或者說錢沒往家里拿憑什么定罪?這類案件也確實涉及私分國有資產、貪污、挪用的幾個罪名,使檢察機關難以界定。 海淀檢察院反貪局的領導也告訴記者,雖然目前立案查處的職務犯罪的被告人1/3不認罪,但是根據我國新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只要檢察機關掌握了確鑿的犯罪證據,在沒有被告人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依舊可以作出有罪判決,所以抵賴、狡辯只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從重處罰,而達不到逃脫法律制裁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