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治理雙劍下:既打雷又下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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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1日 10:45 中國經營報 | ||||||||||
    編者按     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審計署署長李金華提交的“審計報告”成為一顆“重磅炸彈”,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強烈反響。如今,一個多月過去了,更讓人關心的是:那些被審計出了重大問題的單位和責任人,是否受到了應有的懲罰?那些在審計時被“高高舉起”的問題,不會在處理時又被“輕輕放下”吧,甚至三拖兩拖就沒
    審計難,處理更難     主持人:面對席卷全國的“審計風暴”,有人認為是“雷聲大雨點小”,也有人說“審計風暴到底刮哪兒去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人們常說的“審計難,處理更難”。我們應該怎樣看待這個問題?     趙寶卿:要審計部門處理審計出來的問題,顯然超出了審計的職責范圍,因為這還涉及到國務院所屬有關主管單位,需要幾個部門共同去執行,并各司其職。對被審計出問題的單位也要具體分析,究竟他們該承擔什么責任,要根據問題的性質來定。     張以寬:現在紀檢、監察、司法、工商等幾個部門都表態要支持下一步的查處工作,只是目前還沒有必要把處理結果公之于眾,但是最終人大常委會會公布處理結果的。     劉素華:如果是一般的違紀行為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應該按照內部規章制度來進行處理,例如給予行政內部處分、紀律處分 。審計部門查出問題只是建議,之后還應該由紀檢部門、被審計單位的上級部門等來落實相應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     主持人:一些“問題單位”對審計結果表示了“異議”。如國家電力總公司、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等單位。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樣的爭論?誰對這些 “質疑”擁有最終的仲裁權?     趙寶卿:審計機關或部門有義務將初步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也有權利要求他們這樣做,而且也有權利對審計報告初稿發表意見,即使是審計機關審定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也有權利表示自己的意見,甚至要求復審或行政復議。國家體育總局表態是它的權利,這些準“問題單位”有權為自己的問題辯護,但都得通過正當的、合法的程序來進行。如果很隨意地、不合規定程序地、甚至故意歪曲事實地進行“質疑”,那就有問題了。     張以寬:“為了奧運不談問題”與審計出的“問題”是兩碼事,難道如果這次奧運會中國代表團沒賽出好成績都是審計惹得禍?對待審計出的問題,光是自己否認、推脫是行不通的。“準問題單位”要質疑沒有關系,我們經常講公平和民主。審計機關可以有公告,被審計單位也可以有說明,但都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劉素華:審計部門作為國家的一個經濟監督部門,在問題雙方發生爭執時應以審計部門的結果為準。被審計單位如果沒有充分證據推翻審計結果,我們應該認定審計結果是正確的。審計部門作為監督部門,對自己、對被審計單位都要負責任,而國務院、全國人大等上級部門也應該支持審計部門,據實認定審計作出來的結論。我認為這也是審計權威的一個體現。     僅有自查是不夠的     主持人:一些“問題單位”進行了內部自查,如果這些單位雖然公開承認了被審計出的問題,但在談到處理結果時,只不疼不癢地用了“整改”兩字。這能解決問題嗎?光有自查夠不夠?     劉素華:在被通知有問題后,光有單位內部的自查當然不夠,自查是單位內部的事,自查的力度是有限的,對外還是應該依法律來處理。根據法定的程序處理,實行問責制。中國人有“家丑不外揚”的思想,在內查不到位的情況下,外查應該跟上去,內查與外查結合。另外,應樹立審計部門的威懾力,審計應該起到事前預防和預警作用,否則就是“亡羊補牢”。 趙寶卿:自查不叫審計,當然,審計機關或部門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在審計組進駐前進行自查。審計機關或部門對被審計單位自查的問題與審計查出的問題在處理上是會區別對待的。被審計單位不能將審計出的問題說成是自查的問題。“長江堤防隱蔽工程問題”不是自查的,他們對外界的表態就很難讓人接受。     主持人:溫家寶總理在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進一步加強安全工作時提出了“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要求對事故查明原因,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法制和紀律的嚴肅性,對國家和人民負責。那么我們如何更好地落實審計結果?在“審計風暴”過后,“治理風暴”何時到來?     趙寶卿:審計署與不少被審計部門都受國務院領導,屬于同級,被審計的部門很容易感到審計部門對它們來說威懾力不夠。“審計風暴”出來到現在,好多問題因此也沒有真正落實。     “治理風暴”光靠審計部門單槍匹馬顯然是刮不起來的,審計只是在財政流通過程中站好了第一道崗,治理還需要靠各個環節通力合作,最根本的還是體制問題。但審計風暴只能“刮”到為止,審計部門沒有權力進一步處理,剩下的就要看監察部門的“監察風暴”,各治理部門的“治理風暴”了。“治理風暴”什么時候來還不好說,但是早點來會早一點把審計關系理順。     劉素華:20年來審計部門對相關部門的審計,是和國家大的體制有關聯的,也與溫總理倡導的“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精神相符合。以后審計還會涉及到民營企業的審計,防止有人利用民營企業“洗黑錢”,以促進整個市場經濟的良性運作。只有社會各部門的協力,才能將審計的結果落實。審計部門是多種職能的綜合體現,“治理風暴”何時到來的問題,就是審計結果何時兌現的問題。     審計部門不是一枚棋子     主持人:根據《憲法》規定,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制”,在人事、人力、經費、權利等方面存在不少干擾因素。中央和地方審計機構的這種“體制”,是否也客觀上影響了審計效力?     劉素華:造成“審計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制度,審計“剛性”沒有體現;二是不能使有問題的審計對象及時處理,只能向有關部門建議,這使審計權威大打折扣。雙重管理體制對審計部門職責的落實會有影響,若形成單一的垂直領導體制,地方審計部門相對獨立了,受到的阻力也就小多了。     張以寬:我們必須把審計工作放在一個更大的環境中來考慮,不能把審計作為一枚棋子,想放在哪兒就放在哪兒。不管是哪一種改革思路,審計機關的權限都要做適當的調整,必須和一國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民主制度、法制體制相結合,重在增強審計的獨立性,讓它更好地工作。趙寶卿:審計是業務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但它本身沒有經濟義務活動。不給審計部門權力不行,要給它應有的地位,發揮它特有的作用。審計風暴能對腐敗起到特有的懲治作用。其實點名很正常,按照李審計長的設想,過幾年所有的審計報告都要公開,到時候就沒有“風暴”一說了。     鏈接     看他們如何“回敬”審計署     國家電力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回敬審計署:“在全體員工緊張工作應對電力短缺的多事之秋,國家審計署披露此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電公司員工的士氣。”這位負責人甚至含蓄地指責審計署不該向媒體透露此事。     與國家電力公司的態度如出一轍的,還有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重要堤防隱蔽工程建設管理局。該局一位負責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向媒體表示,披露隱蔽工程質量問題是審計部門為了“表功”。另外,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等單位也對國家審計署的審計結果表示“質疑”。     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有的媒體報道與審計署公布的“總局動用中國奧委會資金”這個信息不相符,甚至出入較大。“為了避免造成對備戰、參加雅典奧運會和籌備2008年奧運會的負面影響,看來我們有必要實事求是地作出一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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