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柯
一直作為“花瓶”擺在上市公司案頭的獨立董事,今年不約而同地打起了捍衛“獨立”的大旗。2月16日,樂山電力的獨董程厚博、劉文波聘請中介機構就公司的關聯交易和負債進行專項審計;之后不到兩個月,新疆屯河的獨董魏杰、牛新化和杜厚文提出辭呈;6月,伊利股份的獨董俞伯偉、郭曉川、王斌對公司國債投資提出質疑;剛進入7月,華冠科技的獨
董高雅清就公司的三項議案提出反對意見。
然而,這些獨董們轟轟烈烈的行動最后均無果而終,有些獨董還為此黯然出局。獨董們的獨立性受到挑戰,獨董們的權利沒有法律保障。
這種情形有望在今后得到改觀。據悉,備受關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在7月份形成,此次修改的條款有120多條,修改或增加的內容達400余處,有關獨立董事的規定作為重要內容被加入了修改草案中。獨董法律地位將得到強化
現行的《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設立董事會和董事有規定,但卻沒有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
2001年,證監會發布規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董的主要職責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對董事會獨立監督。
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了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和權利義務。按照規定,一方面,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推薦,而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又必須為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資者服務。這就使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從一開始就面臨著角色定位和利益沖突的問題。并且,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并沒有規定獨立董事的特別權利,這就意味著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同樣必須遵守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而這樣一來,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又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此次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中,除了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對擔任“獨董”人的資格作了規定,獨立董事可以從法律、經濟、財務這三個專業人才中選擇,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草案還規定了獨立董事的兩項權利:一、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上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項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法》修改專家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認為,原來獨立董事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這次《公司法》修改草案將獨立董事的內容加入,確定了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這有利于獨立董事大膽開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保障獨董的獨立性尚存疑難
目前《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已下發到有關部門,年內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些專家認為,此次《公司法》修改除了保障獨董的法律地位,授予他們權利外,還應當考慮到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考慮到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之間的權利分工,考慮到獨立董事運作的財務管理、信息披露、利潤分配以及其他的制度環境。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證監會推行獨董制度的初衷是讓代表中小股東利益的獨董充實到公司董事會中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但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提名和任命,津貼也由董事會決定,而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大多是由大股東控制,獨立董事實際也是由大股東操縱的。
對此,清華大學王保樹教授說:“獨立董事原本產生于英美等股權分散的國家,進入中國這樣一個股權集中的國家,如何發揮作用,如何保持獨立性,這些希望新的《公司法》能夠解決!
王教授認為,國外企業比較重視小委員會的作用,如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戰略委員會,通過這些小委員會發揮作用。而原來證監會的規章里突出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對小委員會的作用強調不夠。
對于《公司法》修改中如何保障獨董的獨立性問題,趙旭東教授認為:“這個問題是在法律層面解決,還是由證監會出臺相應的規章,意見不一。指望一部《公司法》把所有的問題都解決是不現實的。我個人的意見是,為了保持獨董的有效性可以把這個問題提到立法層面來!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陳對這個問題有不同觀點“獨立性是相對而言的,法律規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獨董的獨立性,真正的獨立性還需要市場來維護。獨董的任命本身就是個悖論,獨董可以由提名委員會來提名,但在大股東控制的企業中,提名委員會同樣會受到大股東的操縱。還有獨董的薪酬問題,有些人提議為了保證獨董的獨立性,獨董不從企業拿錢,可以由獨董協會出錢,或設立專項基金,這些都不太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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