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藏身健身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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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9日 12:17 新聞晚報 | |||||||||
晚報訊記者昨日從閘北區消協了解到,目前,本市一些健身公司借會員制服務為名,通過簽訂不公平健身協議,發放健身卡,設置消費陷阱,讓消費者上當受騙,消協提醒:消費者慎簽健身協議,勿入“健身消費卡”陷阱。 據了解,健身卡分別有按次、按月、按年計費的,從表面看來年卡最為優惠,但實際并非如此。經營者了解到,一方面很少有消費者真正享受完年卡中的健身服務;另一方面又
另外,健身公司實行會員制的管理模式,向會員發卡的同時,會與消費者簽訂“會員合約書”。在合同中,經營者規避責任風險,以所謂“最終解釋權”的形式,加重消費者的義務。如陳小姐在某健身俱樂部購買2250元健身年卡,只去健身過一次,后因身體問題醫生建議不要健身,其與健身俱樂部交涉退卡時,經營者就以“會員在購買健身卡之前都閱讀過會員合同,簽字認可同時生效”為由不予退卡。 專家建議,消費者在接受經營者提供的長期服務時,要作可行性分析,慎重入會;如有協議要簽署,應鑒別是否有“霸王條款”。作者:記者孫財元實習生樸官哲 通訊員黃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