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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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8日 18:43 重慶市政府網站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持有 人的合法 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 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重慶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 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重慶市著名商標。 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六條 認定重慶市著名商標實行自愿申請。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據商標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重慶市著名商標 。 第七條 重慶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注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實際使用已滿三年;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穩定,具有較高的市場聲譽; (四)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前款 規定條件,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向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八條 申請認定重慶市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商標注冊證》;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的銷售區域及其銷售量;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產量、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 要經濟指標及質量情況;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廣告發布情況; (六)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的注冊、使用和管理情況; (七)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 交的文件 進行審核,并征詢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在三個月內作出認定或 不予認定的決定。 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予以認定,發給《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并公告; 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請人對不予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認定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核,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 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局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重慶市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 滿前三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著名商標持有人可以申請續展,重 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 公告。 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重慶市著名商標的變更、轉讓及使用許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并向重慶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二條 在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文字、圖 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著名商標持有人存 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著名商標持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著名商標持有人 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兩年內,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在非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兩個以上商標均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互不適用 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 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 或近似的 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 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一)著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 (二)著名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重慶市聞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勝等名稱 的; (三)著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質的。 第十四條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 馳名商標,經著名商標持有人同意,從重慶市著名商標中推薦。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撤 銷該著名商標: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重慶市著名商標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認定重慶市著名商標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超越商標注冊核定的商品范圍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字樣、標識,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 正的。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慶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銷其著名商標: (一)在有效期內,喪失著名商標條件的; (二)期滿不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續展的; (三)連續二年未使用該著名商標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侵犯著名商標持有人權益的,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 未經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或雖經認定但超越 商標注冊 核定的商品范圍,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和其他宣傳品上使用“重慶 市著名商標”字樣、標識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重慶市著名 商標的,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損害重慶市著名商標 持有人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 為之一, 侵犯重慶市著名商標專用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視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40%以上50 %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重慶市著名商標專 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認定和保護重慶市著名 商標工作中,濫 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 務商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