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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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8日 01:41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第三方對于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在處理三方關系時應注意: 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的,保險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2.即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為無效; 5.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盡量協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等。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7月28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