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呼吁:盡快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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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7日 08:04 上海證券報 | ||||||||||
    日前,投資者李凱以大股東惡意占款導致小股東利益受損為由,將蓮花味精(資訊 行情 論壇)及其大股東告上法庭。然而兩被告卻拒絕出庭,其理由之一是"原告的多項訴訟請求屬于股東派生訴訟性質,目前并無法律依據"。對此,法律專家紛紛表示,為了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通過司法途徑杜絕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我國有必要盡快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大股東行為難約束     由于現有訴訟機制的不足,因大股東占款而受損的小股東很難通過法律途徑對大股東的行為進行約束。     2003年4月,上海投資者邵先生曾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就三九醫藥(資訊 行情 論壇)被大股東占款且被監管部門罰款一事將公司董事長趙新先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醫藥承擔共2萬元的賠償,此案被看作我國證券市場首例股東代表訴訟。遺憾的是,最終法院將其拒之門外,理由是沒有立案依據。     對此,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宣偉華律師指出,盡管我國證券民事訴訟機制已經初步建立,然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缺位,使得目前的證券民事訴訟僅僅是股東直接提出民事訴訟,最終的"板子"往往一邊倒打到上市公司身上,而大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卻不用承擔責任,這顯然有失公平。     宣偉華認為,首先,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應向上市公司承擔返還被占用資金的責任;其次,允許大股東實施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的董事,因未盡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須與大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再次,上市公司監事因未盡監督之責,和上述董事相同,也應對大股東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盡快引入派生訴訟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被大股東占用資金已高達近千億元。相關上市公司因此經營困難,有的甚至面臨終止上市風險,而這種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無疑是中小股東。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表示,要從根本上杜絕這一現象的"繁衍",必須在我國盡早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讓受損股東代表對違規的大股東及相關董事提出訴訟,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介紹,股東代表訴訟制又被稱作派生訴訟。簡言之,就是當公司權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責任時,由股東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與股東直接提出的民事訴訟不同,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后的利益歸屬不是提起訴訟的股東本人,而是由公司獲得損害賠償。該制度是彌補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及其他救濟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資料顯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成熟市場有效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維護了市場穩定。據介紹,美國已建立了一套切實可行的政策執行和監督體系。這一體系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督;二是明確授權投資人可以對違反證券法律的行為進行起訴及要求賠償損失。從實踐經驗看,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讓受害者的損失得到充分補償,有助于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以法律約束侵權者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股東代表訴訟制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一種有效途徑,而這種訴訟制度一旦完善,還將有效制約公司高管的不當行為。     宣偉華分析認為,從長遠的角度看,股東代表訴訟不僅使公司的損害能夠得到補償或追償,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示潛在的責任人,抑制違法行為。換句話說,違法行為抑制機能的發揮,才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根本目的和意義所在,也是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本質所在。     嚴義明則表示,長期以來,正是由于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經營者沒能意識到自己必須對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忠誠,而不是僅僅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忠誠,也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經營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多大。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建立,則可以加強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者的監督與制約,成為完善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此外,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可以使那些允許大股東隨意侵占公司資產的董事、監事承擔返還公司資產的民事責任;那些因隨意擔保而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部分,也可通過股東代表訴訟,使得擔保決策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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