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再頒新規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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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7日 05:08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記者 蔡鋒 發自上海 在上周連發通知規范期貨經紀公司后,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又下發實施《關于期貨經紀公司設立、解散、合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期貨經紀公司的行為。
設立 通知規定,申請設立公司必須滿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等條件。全體擬出資人應當沒有未決訴訟,或者未決訴訟標的金額低于其凈資產的30%;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逃廢債務的行為;沒有到期未清償的債務等。通知同時明確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期貨經紀公司與其出資人之間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擬出資持有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最低為人民幣1000萬元,連續經營兩年以上并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注冊資本、凈資產均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對盈利不作要求,但應連續經營一年以上;若擬出資人及其重要關聯方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公司的,還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由全體擬出資人共同指定的申請人向公司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文件及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進行復審。中國證監會復審后,向申請人出具準予或者不予批準籌建公司的決定,抄送公司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解散 解散公司的,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準予解散的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其住所、營業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停止運營,且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其間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應當自收到準予解散的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貨投資者;并組成專門的辦事機構負責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妥善處理全體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和持倉。 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營業部期貨投資者保證金和持倉的處理情況進行驗收,并及時將驗收情況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結合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的報告,對公司處理期貨投資者保證金和持倉的情況進行驗收,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確認公司已經妥善完成解散事宜的,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合并 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和存續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準予合并的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其住所、所有營業部的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合并完成,且期間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應當自收到準予合并的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貨投資者。存續公司應當與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聯合組成專門的辦事機構負責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妥善處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營業部全體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和持倉。 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期貨投資者保證金和持倉的處理情況進行驗收,并及時將驗收情況報存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存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存續公司的財務狀況、人員、場地、設施等,確認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經紀公司持續經營的條件,且已妥善完成合并事宜的,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7月2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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