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打官司成本方便小股東維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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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6日 02:29 證券時報 | |||||||||
李東平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這被視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一個重要法律保障。但是,兩年多來的相關司法實踐卻是一路磕磕碰碰,并沒有起到對中小投資者的應有司法救助作用。
《通知》剛出臺時,證券市場掀起了一股證券民事訴訟熱潮,東方電子、ST銀廣夏、大慶聯誼等公司的中小投資者紛紛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賠償因虛假陳述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其中大慶聯誼案的原告多達幾百人,索賠標的上千萬元。但截至今天,卻沒有一例證券民事訴訟案件走完訴訟程序,部分地方法院甚至出現不受理、受理后遲遲不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后遲遲不判決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已開始逐步放棄《通知》所賦予的權利。如近日啤酒花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投資者據此已具備證券民事訴訟前置條件,但卻沒有一位因此受損的投資者起訴啤酒花。 為何司法實踐與《通知》出臺的初衷大相徑庭呢? 首先,過高的訴訟成本讓投資者、代理律師失去了積極性。目前國內證券民事訴訟制度不僅規定了詳細的起訴前置條件,而且對訴訟方式作出詳細規定,采取的是一人一事一案,這對于起訴者個人、代理律師、受理法院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有律師測算,如果有5000名股民起訴ST銀廣夏,每案的訴訟文件和證據以1公斤計算,整個案件的文檔將重達5噸;如果每一個案件審理1小時,整個案件的審理將需要三年左右的時間。而如果公司嚴重虧損或凈資產為負值,投資者就是勝訴也無法知道何時能夠得到賠償。考慮到投資者取證成本、異地訴訟交通成本和時間成本,以及律師取證、準備材料和預支代理的費用,按照目前的訴訟方式,投資者和律師很難對證券民事訴訟燃起激情。 其次,部分地方法院在執法中的消極態度和地方勢力,令證券民事訴訟實踐障礙重重,從而導致訴訟隱性成本增加。如東方電子案中,受理法院要求代理律師將上百人共同訴訟案件按照每十人一組分拆;大慶聯誼案受理后一直不判決;ST銀廣夏案先是不受理后是部分受理等。據了解,在有些證券民事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以社會穩定、經營壓力為借口對地方政府和受理法院施加影響,左右案件審理的進度或判決。 好的制度都是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形成的。國內證券民事訴訟制度也到了該修訂的時候。目前的制度并沒有實現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和大股東利益的有機結合。而正是為了平衡這兩方面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審理證券民事訴訟案件上左右為難:簡化程序、大力支持證券民事訴訟,勢必損害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利益;如果消極對待證券民事訴訟,則司法的公正性將受到傷害。 有專家認為,應該盡快修訂證券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簡化程序,推出董事責任追究機制(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和董事責任保險機制,修補目前證券民事訴訟弊端。股東代表訴訟,指的是當公司權利受到損害,應當行使訴權的公司拒絕或怠于行使權利時,公司股東可以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的法律制度。該制度作為彌補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及其他救濟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能推行這項制度,將能較大程度地遏制公司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也可以避免出現“中小股東自己告自己”、“高管犯錯,股東買單”的尷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