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和城市化過程的“義”與“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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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3日 20:04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馮興元 溫州蒼南縣龍港鎮被譽為“中國第一座農民城”,是農民自己集資興建的。去年底,筆者到蒼南調查農村中小企業融資情況,有幸朝拜了這一中國“麥加”。1984年建鎮之初,龍港只有5個小漁村,人口不到7000人,工農業總產值不到500萬元。目前龍港已經發展成為大鎮,轄區面積達80.7平方公里、人口28萬,2002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42.88億元。即便它
龍港的城鎮化是市場需求帶動的城鎮化,是一種自組織(selforganized)的城鎮化。對于參與城鎮化的個體來說,其預期凈收益一般要大于零。也就是說,預期收益要大于預期成本。因此,自組織的城鎮化符合效率(“利”)原則。另外,它也符合正義(“義”)原則,因為參與者達成了一致同意。 還有一種城鎮化是政府推動的城鎮化。上世紀90年代曾經有許多經濟學家批評蘇南地區的一些地方政府推動的城鎮化是搞“空城計”和“政績工程”。政府通過投入財政資金和進行其他資金運作,建立起嶄新的城鎮,但是,地方政府的筑巢引鳳計劃往往帶來無意的結果:“巢”雖已筑,“鳳”卻不至。政府推動的城鎮化不能反映民眾各自的私人成本和收益計算。這樣,資源不是流向對于民眾個體而言收益最大化的地方,而是被錯誤配置。這里,“利”無以實現,“義”則無從談起。 我國城鎮化與城市化的一個差別之處是,城鎮化一般不需要把農村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城市化則一般需要這么去做。城市政府以國家的代理人的名義征用土地。遺憾的是,農民沒有代理人,沒有正常的話語權。 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正當征地程序是必需的。不能為了達到一個合理目標而不擇手段。目的理性不能為工具理性的正當性提供辯護。可以設想,正當征地程序要求體現如下原則: 第一,等距原則arm-lengthprinciple和效率(“利”)原則。等距原則是指,假定存在一個競爭性市場,其他私人投資人與城市政府一起對同一塊土地出價,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受讓權。該項原則也體現了效率原則,土地資源將流向回報最高的用途上。 第二,公正(“義”)原則。由于土地資源流向回報最高的用途上,農民也有望從轉讓土地上獲得最高的回報。因而這也體現了公正。但是,要實現這一點,需要村務公開,農民能夠得到實惠。 第三,獨立評估原則。由于土地征用往往沒有第二個投資者出價,需要有獨立于政府的土地產權價值評估機構對土地進行評估,按評估的價值提供補償。如果土地征用不成功,費用由政府承擔。如果土地征用成功,土地征用款中應有一部分資金是應稅的(因為土地資產的增值往往與周邊環境升值在土地資產中的資本化有關,這部分的升值來自社會和他人的貢獻),可以從稅金中支付土地評估費用。扣除稅款之后的土地征用款凈額應該大部分交給農民,另外一小部分留給村莊,體現村莊為管理村務所應具有的“征稅權”和收入權。此外,任何基于市場評估實現的交易本來就均應負有納稅義務。 第四,充分協商、法治和充分補償原則。對于爭議,應該首先通過充分協商解決,這就是習慣法的解決思路: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這種一致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合法性。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就需要通過某種事先確立的簡便快捷的法庭程序來解決。對產權的保護需要法治,即法的治理ruleoflaw,而不是單靠可能存在偏差的“法制”rulebylaw,因為法治精神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制可能隱含借助人造法律實行專斷的人治。一旦啟動征地程序,就需要充分補償。接受充分補償也意味著承擔義務,包括上述納稅義務。 有人認為,為了實現經濟發展這種效率,需要犧牲正義和規則。也就是說,為了“利”,需要犧牲“義”。這是錯誤的。春秋戰國時代,孔夫子就已經提出“義”先于“利”了。其實,就在現代,也存在著未聽取過孔夫子的教誨但卻義利并舉的例子:有的國家高速公路有時會在一處房子之前轉彎,這是因為房主沒有同意征地。產權的尊嚴保護住了,經濟的發展也沒有妨礙。 有一種理論說:需要告別利益政治,走向原則政治。在走向原則政治的過程中,困難是存在的。實現正當征地程序也一樣。走向原則政治體現在征地款的計算法上,就是要求我們從成本法走向凈收益法。我們不能向現實世界的利益低頭,而是亟須進行制度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