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義相解讀基金法⑹ 值得關注的基金公司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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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2日 06:3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林義相:中國證券業協會副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委員會主任。《證券法》修改組顧問、《投資基金法》起草組顧問。 在正常情況下,基金管理公司應該本著誠信的原則,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管理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取應有的回報。但是,基金持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主動關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行為,尤其是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如下一
基金公司或工作人員與他人合謀,將股票價格人為地維持在較高的水平,提高基金的凈值,既為基金管理公司掙好看的面子,又可收取較高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公司大量持有流通性不好的股票,將股票價格維持在很高的水平上,也可以收取高額的管理費;我國法規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持有某一證券的總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單一基金在單一證券上的投資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的10%; 基金公司或工作人員與他人合謀,以約定的價格和數量進行股票交易,往往是為了讓對方在一個較好的價格水平上賣出股票,而這些股票往往是對方做莊的股票,或者是對方在較低價位已經大量買入的股票; 基金管理公司以其新發的基金繼續大量購入原有基金已持有的股票,提高老基金的凈值,做成虛假的業績,并收取更多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公司為了基金銷售的需要,根據基金銷售額的大小分配基金的交易量,有時甚至為了給銷售額大的證券公司做交易量而人為地進行不必要的交易。基金規模大,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多,但基金交易的傭金和稅費由基金財產支付; 基金管理公司將不該由基金承擔的費用攤入基金財產,減免應該收取并歸入基金財產的收費,前者如一些銷售費用,后者如贖回費用; 基金管理公司在介紹和宣傳其基金產品時,誤導基金投資者,例如,介紹以前業績很好的一只基金,引導投資者對新發基金業績預期產生誤會;基金管理公司通過非正式渠道,甚至非基金從業人員銷售基金,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基金公司在設計基金產品時,有意無意地留下產品缺陷,為日后基金運作過程中損害投資者利益埋下隱患等等。 上述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都是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員的故意行為,還有一些行為是非故意的或者技術性的,但同樣損害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在故意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中,大部分是因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基金從業人員的道德原因引起的利益輸送行為。(上海證券報 林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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