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農業保險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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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1日 01:06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美國 美國在農作物保險立法之前,曾有40多年的實踐和研究。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不止一個私人商業保險公司開辦過農業保險。不幸的是,這些公司無一例外地失敗了,有的還破了產。
1922年,美國財政部成立了農業災害保險部,農業災害保險被立案并組成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1929年,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暴發了嚴重的經濟危機,羅斯福政府于1933年制定出臺了著名的《農業調整法》。 但是,1934年和1936年的大面積旱災使美國的農作物損失巨大,以價格為中心的《農業調整法》沒有達到目的。于是,農作物保險又一次被提到國會的議事日程。羅斯福總統所任命的農作物保險執行委員會再次進行研究。 在這些論證的基礎上,便產生了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即1938年獲國會通過的《農業調整法》的第五部分。同年,依法組建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自1939年頒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 加拿大 加拿大農作物保險立法也經歷了20多年的研究和準備。在加拿大,早在1920年私營商業保險公司就試辦過農作物一切險保險。20世紀30年代政府開始研究,其中比較積極的是中部大平原三個農業發達省。在1959年加拿大聯邦通過和頒布《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4年中,這幾個省都多次研究過農作物保險的可行性。 20世紀50年代全國社會保險保障事業迅速發展。農民組織要求政府建立農作物保險計劃,以便減少他們收入的波動,提高農業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福利。 1959年,聯邦政府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1960年曼尼托巴省首先通過本省農作物保險立法,在此后的14年中,全國10個省陸續通過各省立法,全部加入作物保險行列。 日本 日本于1929年、1938年和1947年頒布了三部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即《家畜保險法》、《農業保險法》和《農業災害補償法》。 日本在明治維新后,佃農與地主的矛盾尖銳。1929年,政府頒布《家畜保險法》,希望通過商業性保障來解決農業災害補償問題,但參與率很低,效果并不好。 在1938年頒布了作為其經濟、政治戰略組成部分的《農業保險法》,并于1939年開始實行。 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之后,頒布了《土地改革法》,在頒布《農業合作法》的同時,將《家畜保險法》和《農業保險法》合并加以修訂、補充,產生了《農業災害補償法》。 菲律賓 菲律賓是亞洲的發展中國家,農產品特別是主要糧食作物大米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20多年里一直不能自給。1973年,菲律賓政府實施了一項命名為“馬薩加拿—99”的水稻生產計劃,以實現大米自給。該計劃包括一項重要措施:同時實行了一項“全國農業保證計劃”。 土地銀行組織了一個多部門參加的研究小組,對在菲律賓建立農作物保險補償制度的可行性進行了9月的研究,建議建立政府全資機構負責農作物保險。于是,1978年9月,由總統簽發了《關于成立菲律賓農作物保險公司的總統令》,亦即《農作物保險法》,并依法于1980年6月成立了菲律賓農作物保險公司,1981年該公司正式舉辦農作物保險。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7月2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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