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如何從制度上避免出現更多“瓊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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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6日 00:37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朱紹勇 中國證監會7月14日對“瓊花”事件作出初步表態,江蘇瓊花(資訊 行情 論壇)發行上市簽字保薦代表人受到“停課”三個月的處罰。從個人感情上來說,筆者也希望看到大多數中小投資者希望的“發審委受罰、江蘇瓊花退市、保薦代表人‘下課’、補償投資者損失等等”,然而與其特事特辦、殺一儆百,不如扎扎實實地反思發審制和保薦制實行中遇到的
國債投資披露不實的原因,江蘇瓊花說是“有關證券經營機構的誤導”,保薦代表人說是“公司刻意隱瞞”,我們目前還不知道到底誰說的是真的,我們看到的卻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漠視。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經核準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都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然而現實中用到這項處罰的真是少之又少。幾十萬元的違規成本和上億元的融資額比起來實在是太微不足道了,這也是違法違規公司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加大對經濟違法和犯罪的處罰力度是經濟法規新立法和修訂時必須認真考慮的。對于造假者個人而言,就應該罰他個傾家蕩產,這樣誰還敢造假? 至于保薦制,筆者也有一些疑問,在保薦人受到收取保薦費用的壓力下,如何做到勤勉盡責?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中均有“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保薦機構及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的規定,“情節嚴重”究竟該如何界定?順便問一句,瓊花的保薦人所為是否算是“情節嚴重”? 從眼下的形勢看,江蘇瓊花發行上市保薦代表人已受到了處罰,江蘇瓊花受到處罰也是可以預期的。但是,除了上市公司保持誠信、保薦人勤勉盡責之外,監管部門也有必要把好發行上市最后一關。瓊花出了事,不少人把矛頭指向發審委。然而,按照《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簡言之,發審委的判斷都是“紙上談兵”,如果相關材料已經被“專業人士”做了手腳,發審委就是看個十遍八遍也怕是難看出個名堂。發審委是不是也應該搞個“報料”熱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