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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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4日 13:15 證券時報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投資者及指定交割油庫等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到期燃料油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標準交割流程進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貨合約可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以下簡稱期轉現)進行實物交收,交割雙方采用期轉現(包括倉單和過駁交割)方式的,應提前申報并配對成功。     第四條 投資者的實物交割應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投資者不允許交割。     第五條 交割地點: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地點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庫。未到期合約采用期轉現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點由期轉現雙方在期轉現的協議上明確。     第二章 標準交割流程     第六條 標準交割流程是指合約到期后,買賣雙方以標準倉單(格式由交易所統一制定)形式,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實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條 檢驗方法和機構     油品進出庫以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檢驗為準,取樣方法采用ASTM D4057,試驗方法參見燃料油期貨標準合約。     油品入庫時檢驗機構由賣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油品出庫時檢驗機構由買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交割油庫若對買方或賣方選擇的檢驗機構有異議,可與對方協商重新指定檢驗機構。若協商不成,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買賣雙方和油庫都必須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檢驗費用分別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第八條 入庫申報     貨主向指定交割油庫發貨前,必須到交易所辦理交割預報,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入庫申報/通知單》(以下簡稱《燃料油入庫通知單》),內容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油庫名稱等。投資者的申報須通過其委托的經紀會員辦理。     第九條 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交易日內開出《燃料油入庫通知單》。《燃料油入庫通知單》一式二聯,第一聯留存交易所,第二聯交貨主。貨主須按《燃料油入庫通知單》確定的指定交割油庫發貨,無《燃料油入庫通知單》的貨物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條 入庫申報押金     貨主須準確填寫《燃料油入庫通知單》,并交納30元/噸的申報押金,申報押金由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戶中劃轉。《燃料油入庫通知單》自開出之日起15日內有效。     貨主在有效期內按《燃料油入庫通知單》執行的,交易所在貨主取得標準倉單后將申報押金清退至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戶中。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申報執行的,入庫申報押金不予返還,由交易所支付給交割油庫。     第十一條 入庫單證     油品運抵指定交割油庫后,指定交割油庫應對到貨及相關單證進行驗核。     第十二條 入庫檢驗     貨主油品入庫時,應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兩部分。     (一)入庫油品的質量檢驗     油品入庫前檢驗機構應對船倉內油品(A樣)和庫內原有油品(B樣)取樣并封樣。油品入庫后檢驗機構對混合后的庫內油品(C樣)再次取樣、化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如C樣檢測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質量合格,貨主所交付油品的質檢報告為C樣檢驗報告。     如C樣檢測不合格,檢驗機構應對A樣和B樣進行化驗,結果分以下四種情況:     (1)如A樣合格、B樣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質量合格,交割油庫對混合后的庫內油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油庫承擔;     (2)如A樣不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質量不合格,貨主對混合后的庫內油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     (3)如A樣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質量合格,交割油庫對混合后的庫內油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油庫承擔;     (4)如A樣和B樣均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和庫內原有油品質量均不合格,貨主和交割油庫對混合后的庫內油品質量不合格共同承擔責任,A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B樣的檢驗費用由油庫承擔。     在以上四種情況下,貨主所交付油品的質檢報告均為A樣檢驗報告。     (二) 油品入庫的數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     第十三條 貨主的質量責任     貨主應確保所交割油品達到交易所規定的質量標準。如因貨主交割油品質量不合格而導致整個油罐內油品變質(達不到交易所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貨主應承擔全部責任。交割油庫如認為油品有可能存在潛在質量問題的,可以要求貨主的油品在檢驗合格后再卸貨。     第十四條 貨主監收     油品入庫時,貨主應到指定交割油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     第十五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燃料油:必須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     (二)進口燃料油:必須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放行單原件(交易所復印后退還)及法定的商品檢驗證書和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     第十六條 簽發標準倉單     (一)交易所審證     入庫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會員持《燃料油入庫通知單》第二聯和交割必備單證到交易所辦理審證手續。交易所審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油庫簽發標準倉單。     (二)油庫簽發標準倉單     指定交割油庫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填制《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交割商品入庫驗收報告單》(一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油庫各執一份),并簽發標準倉單。     第十七條 到期合約交割程序     到期合約交割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格式由交易所統一制定)。     2、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當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收費標準見附件三)。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進行配對。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易所清退其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十八條 倉單流轉程序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投資者背書后交賣方經紀會員;     (二)賣方會員背書后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蓋章后交買方會員;     (四)買方經紀會員背書后交買方投資者;     (五)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背書后至油庫辦理有關手續;     (六)油庫或其代理人蓋章后,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方可提貨或轉讓。     第十九條 交易保證金清退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貨款、增值稅發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易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條 提貨     (一)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交割油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交割油庫代為發運。     (二)油品出庫時交割油庫應對罐內油品進行循環、加溫,油品出庫溫度應不低于40攝氏度。     (三)質量檢驗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應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油品的質量和數量進行現場檢驗。油品出庫的數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出庫量在1000噸以下的,檢驗機構可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質量檢驗以油罐內取樣為準。樣品應分為A、B兩份,A樣用于化驗,B樣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油庫發貨無誤,交割油庫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異議的申請。     (四) 受理質量爭議     若提貨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須在實物交收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交割油庫提出書面申請,并須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提貨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割油庫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五)填制出庫報告     交割油庫發貨完畢后,應及時填制《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交割商品出庫報告單》(一式二份,貨主和交割油庫各執一份),同時將收到的相應標準倉單加蓋貨訖專用章,與油庫留底配對,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 損耗和溢短標準     (一)油品入出庫一次的總損耗不超過2‰,在此范圍內產生的損耗由貨主承擔。     (二)溢短:每張標準倉單所列油品的重量為100噸,入庫或提貨時實際油品溢短數量不超過±3%。     第二十二條 溢短量的結算     油品入庫過程中發生的溢短由貨主按照油品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在入庫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直接與交割油庫進行結算。     油品出庫過程中發生的溢短(扣除2‰的損耗后)由貨主按照油品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在出庫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直接與交割油庫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交割費用     (一)進行實物交割的買賣雙方應分別向交易所支付1元/噸的交割手續費。     (二)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車提貨,應向交割油庫支付50元/噸的作業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指定交割地進行的實物交收,運輸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     第二十五條 油品自驗收合格入庫后至油品出庫期間,指定交割油庫對所儲存的油品質量、安全等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油品進出庫作業開始以前及作業完成后,交割油庫應當對輸油管線進行掃線。     第二十七條 交割單位:燃料油標準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0噸,交割數量必須是100噸的整倍數。     第二十八條 交割品級:質量指標符合或優于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質量標準的燃料油,具體規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標準合約。     第三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二十九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投資者)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倉單、提單或過駁等交換行為。     未到期燃料油期貨合約可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進行實物交收。     第三十條 期轉現期限為該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倒數第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在上述期限內,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均可到交易所申請辦理期轉現手續。交易所為每個合約提供一次公布期轉現意向的服務。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公布期轉現意向     在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遇假日順延)下午16:00以前,欲進行當前月份合約實物交割的會員可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向交易所申報期轉現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申報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投資者名稱、期轉現交收方式(倉單交割/過駁交割)、交割數量、交割地點、交割時間、聯系方式等。     在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以前,交易所在會員服務系統上公布所有會員的期轉現意向。買賣雙方可根據交易所公布的期轉現意向自行尋找對手進行配對。     第三十二條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投資者)達成協議后,在期轉現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請辦理期轉現手續,填寫交易所統一印制的期轉現申請單。     期轉現適用于燃料油期貨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過駁交割的操作流程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過駁交割操作流程指引》。     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需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第三十四條 期轉現中使用標準倉單的,票據交換(包括貨款、倉單)通過交易所進行,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計算,票據交換在申請日的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期轉現中使用非標準倉單(包括過駁方式)的,貨款與單據流轉根據買賣雙方的約定,可通過交易所進行,也可由買賣雙方直接進行。在此交割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交易所不再承擔相應的履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將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四章 交割違約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2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四十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四十一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終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了結。     第四十二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75%。     第四十三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油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四十七條 買方或賣方與交割油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在發生交割糾紛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交易所調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的,可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五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業務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4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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