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花事件”:誰來賠償投資者損失?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4日 09:30 中國經濟時報 | |||||||||
7月12日,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深交所向二級市場的所有投資者公開致歉 聚焦中小企業板本報記者 蘇培科 6月30日,中國經濟時報《江蘇瓊花:中小企業板里的“罌粟花”?》一文刊登后在市場引起了強烈反響。“江蘇瓊花”為什么能隱瞞上市?證券市場里究竟還有多少這樣的上市
7月12日,江蘇瓊花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保薦代表人等一同前往北京,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檢討。 江蘇瓊花:“我們錯了” 7月11日,江蘇瓊花董事會秘書嵇雪松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們錯了,我們向二級市場所有的投資者和我們的中介機構道歉,我們對此事的責任人會嚴懲不怠,公司目前經營狀況一切正常,請投資者放心”。 7月11日,閩發證券保薦代表人吳雪松告訴記者:“這個事情在我們的盡職調查中的確沒有發現,是公司財務人員的隱瞞。我做事一直是一個比較嚴謹的人,如果上市前我就發現了這個問題,我根本就不會讓它去過會、上市。” 7月12日,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深交所向二級市場的所有投資者公開致歉: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0465號文《關于對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深圳證券交易所針對本公司就委托理財事項未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中如實披露,部分董事未能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本公司及部分董事予以公開譴責。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從該事件中認真吸取教訓,深刻檢討,董事會將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本公司今后將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的意識。 公司目前生產經營等方面工作都很正常。今后,公司將繼續抓好生產經營工作,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加強募集資金管理,加快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創造良好業績回報股東、回報社會。 公司在此向全體投資者鄭重致歉。 “罌粟花”激起千層浪 7月12日,深交所有關人士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深交所對中小企業板一定要貫徹“有質疑必有反應,有違規必有查處”的原則,對于查處的企業絕不手軟,堅決不讓毒瘤在中小企業板蔓延。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撰文對江蘇瓊花(002002)國債投資風險提出質疑后,投資者紛紛打來電話,隨后又有多家媒體對該事件進行了報道。一時間,“罌粟花”成為各界憤怒聲討的對象。 7月1日,深交所以中國經濟時報質疑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由,向該公司發出了問詢函。 7月6日,深交所約見了江蘇瓊花公司董事長于在春和董事會秘書嵇雪松。 7月7日,深交所約見了閩發證券保薦代表人吳雪松,進一步了解并核實有關情況。 7月9日,江蘇瓊花按深交所要求刊出《關于國債投資情況的公告》。同日,深交所作出關于對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7月12日,深交所對外正式發布《譴責公告》如下: 經本所查實,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瓊花”)有以下事實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中如實披露: 1.2002年7月25日,公司將1500萬元資金給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委托理財,該項委托理財于2004年8月4日到期; 2.2003年4月24日,公司將1000萬元資金給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為期1年的委托理財,委托期屆滿時未收回資金; 3.2004年6月17日,公司將上述兩項委托理財權益轉給揚州德龍化工有限公司,后者向公司出具了代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償付委托理財資金的承諾函。 江蘇瓊花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3.1.4條和4.1條的規定,對市場造成了惡劣影響。 公司董事長于在青、董事兼總經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的責任,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4.2條的規定。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12.1條和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江蘇瓊花和公司董事長于在青、董事兼總經理敖吟梅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江蘇瓊花及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和公開譴責處分,本所將記入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本所重申: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公司法》等證券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為何“受傷”的總是投資者 深交所對此次事件反應迅速,處理果斷,一改主板的作風,顯示了其強化監管的決心。然而對那些因“瓊花事件”蒙受損失的投資者來說,不僅要問:“為什么這樣的企業能上市?為什么受傷的總是我”? 自6月25日江蘇瓊花(002002)上市以來,僅短短半個月時間,股價從當日最高點21.85元一路下跌,截止7月12日的低點11.19元,該股下跌幅度達49%,近3.2億流通市值在短短十幾天內化為烏有,投資者口袋的真金白銀就這樣被悄悄的跌去。 頤和財經的張衛星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說,“江蘇瓊花事件”不光影響了自己股票的投資者,也連帶傷害了中小企業板其他股票的投資者,該損失也應該超過了10億元以上,這些損失不能讓投資者自己承擔,僅僅通過一紙譴責是不行的。如果制度上的問題不解決,這樣的事件會接二連三的發生,那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永遠是一句空話,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永遠是被出賣的對象。 張衛星說,中國股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事情時有發生,而上市公司隱瞞信息、欺上瞞下在主板市場里也是經常發生,這就說明不單單是一個企業的具體問題,應該是一個制度、法規、市場環境缺陷的問題所致。在“江蘇瓊花事件”中,企業為了上市融資的目的而“說謊”,監管層同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它們都應該給二級市場投資者一個交代。 他說,上市公司違規和隱瞞信息主要是看其行為付出的代價和成本,如果違規的成本較小,一些企業肯定愿意鋌而走險。像江蘇瓊花事件不能光靠一紙公開譴責,而應該進一步追究其責任,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人員。這種譴責表面看來做的很正確,但事實處理的結果就存在較大問題。需要進一步拷問的是:為什么這樣的事情在上市前得不到正確處理,上市圈完錢之后到現在才譴責?保薦人、發審委、深交所是否盡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