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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少糾紛 先規范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4日 06:2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問:隨著前一段時間股市的不斷回落,眾多投資者虧損巨大,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得到投資者的抱怨也日漸增多,引發不少糾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追逐利潤的同時,如何減少與投資者(客戶)的糾紛?

  答:首先,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依法設立、合法經營、規范運作是最根本的前提。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向投資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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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證券投資收益,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散布虛假信息、內幕信息、市場傳言,直接或者間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向證券經營機構介紹客戶、收取傭金或者介紹費,以證券經營機構的名義與自己的客戶訂立代理合同、收取傭金或者介紹費。

  其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招攬客戶時,應當誠實信用,不得作虛假夸大的宣傳。在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咨詢服務時,應當簽訂投資咨詢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業人員的姓名以及執業資格證書的編號,咨詢內容與方式,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服務費或者費用金額,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合同解除、違約責任、合同期限等,以避免不必要的爭執。

  此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預測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或者就投資證券的可行性進行建議時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不得主觀臆斷。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詢服務不得建議投資者在具體證券品種的具體價位買賣。

  必須指出,投資者或者客戶因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違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損失的,完全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這種訴訟對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而言,負面影響是巨大的,那些只注重短期收益的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是得不到長足發展的。上海證券報四川華晨律師事務所律師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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