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萬鴻(600681)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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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3日 03:43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江岸支行5000萬元借款合同糾紛案 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1、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訴訟機構名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該案的基本情況: (1)原告: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江岸支行 (2)被告: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起訴狀主要內容: 2003年7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編號為岸交銀2003年貸字A12D03155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期限11個月,從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6月23日。并約定當被告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主要資產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等強制執行措施時,原告有權單方面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所貸款本金并結清利息。合同簽定后,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被告未依約還款。 (4)請求事項: 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及逾期罰息(逾期罰息按人民銀行頒布的逾期罰息記付標準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3、其他情況: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武立保字第18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存款50,000,000元整,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4、有關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該項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不會產生較大影響。 5、備查文件目錄: (1)《民事訴狀》 (2)《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舉證通知》 (3)《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4)《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5)《借款合同》 (二)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950萬元借款糾紛案 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下屬子公司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發出的《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民事起訴狀》。根據《證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1、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訴訟機構名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該案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下九路支行 (2)第一被告: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起訴狀主要內容: 2003年3月7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03030016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發放人民貸款950萬元,借款期限由2003年3月7日至2004年2月20日。2003年2月24日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03030016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由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在2003年2月24日至2004年3月24日之間向原告借貸的最高數額在人民幣950萬元內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第一被告于合同到期日(即2004年2月20日)向原告償還了人民貸款本金20萬元。經兩被告申請,原告與兩被告于2004年2月19日簽訂了展期協議,展期至2004年5月19日,并約定第一被告的還款責任和第二被告的繼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展期到期后,第一被告僅于2004年5月19日償還了人民幣貸款本金20萬元,并未依約向原告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第二被告亦未依約履行其應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 (4)請求事項: 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910萬元及利息51188.97元;要求第二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責任;要求上述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及因訴訟而產生的全部相關費用 3、有關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該項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不會產生較大影響。 4、備查文件目錄: (1)《民事起訴狀》 (2)《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 (4)《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5)《最高額保證合同》 (三)東莞嘉齡印鐵制罐廠有限公司2500萬元借款糾紛案 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發出的《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起訴狀》。根據《證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1、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該案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2)第一被告:東莞嘉齡印鐵制罐廠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起訴狀主要內容: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2002年4月12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綜合授信合同》(編號A302002003),該合同規定原告授予第一被告最高授信額度和一般貸款的具體授信額度為人民幣2500萬元,該最高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為2002年4月12日至2003年4月12日。同日,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A302002003),該合同約定第二被告為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的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發行的債權,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所保證的債權最高余額為《綜合授信合同》約定的最高授信額度,即人民幣2500萬元。2002年4月12日、15日、16日,原告與第一被告分別簽訂了三份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A122002005、A122002008、A122002009),向其發放了三筆合計2500萬元的貸款,第一被告分別向光大銀行出具三份借據(借據號為:00201061、00201063、00201065)。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除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外,余下2400萬第一被告始終沒有履行其還款義務。 (4)請求事項: 要求第一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400萬元人民幣及至清償日止的所有利息(截止于2004年3月21日為1033324.98元);要求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求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實現債權相關費用。 3、其他情況: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二被告價值人民幣25033324.98元的財產。 4、有關事項對公司基本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經本公司核查,本公司2001年度和2002年度報告曾經公布公司2001年3月為東莞嘉齡印鐵制罐廠有限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借款提供擔保,但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起訴書中所述的擔保發生在2002年4月,公司沒有此項擔保的董事會記錄及董事會決議;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起訴書中也沒有說該項擔保系2001年貸款續貸的擔保。目前,第一被告廠房已被查封、無任何經營管理人員辦公,公司尚無法確認該筆借款及擔保是否屬實,因此尚難預測該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5、備查文件目錄: (1)《起訴狀》 (2)《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 (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四)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江岸支行訴本公司和武漢長森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三起票據糾紛案進展情況 1、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04)岸經初字第620號、621號、622號三份民事判決書(上述訴訟事項的具體內容已在本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重要事項中披露,詳見《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 2、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三份判決書一審判決結果均為: (1)被告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江岸支行支付商業承兌匯票金額5,000,000元(三份判決合計支付商業承兌匯票金額15,000,000元)。 (2)被告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江岸支行支付上述商業承兌匯票金額的逾期利息。 (3)被告武漢長森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公司對判決結果的意見: 本公司擬不對此案進行上訴。 4、有關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該項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不會產生較大影響。 5、備查文件目錄: (1)民事起訴狀 (2)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岸經初字第620號、621號、622號) 本次公告前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公司將根據上述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