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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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2日 13:0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經本所查實,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瓊花)有以下事實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中如實披露: 1.2002年7月25日,公司將1500萬元資金給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委托理財,該項委托理財于2004年8月4日到期;
2.2003年4月24日,公司將1000萬元資金給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為期1年的委托理財,委托期屆滿時未收回資金; 3.2004年6月17日,公司將上述兩項委托理財權益轉給揚州德龍化工有限公司,后者向公司出具了代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償付委托理財資金的承諾函。 江蘇瓊花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3.1.4條和4.1條的規定,對市場造成了惡劣影響。 公司董事長于在青、董事兼總經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的責任,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4.2條的規定。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12.1條和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江蘇瓊花和公司董事長于在青、董事兼總經理敖吟梅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江蘇瓊花及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和公開譴責處分,本所將記入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本所重申: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公司法》等證券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OO四年七月九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