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一放就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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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2日 11:32 上海證券報 | ||||||||||
    金新信托的乳品戰略并購計劃到期未能兌付信托利益、青海慶泰信托巨額虧損、"劉順新案件"直接影響了愛建信托的哈爾濱項目……這一連串事件使關于信托業面臨再次整頓的傳言不脛而走     以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為標志,"一法兩規"政策框架下的中國信托業已經走過了兩年歷程。尤其在20
    1、"監管風暴"陡然而起     有消息稱,2003年末,百瑞信托曾被地方監管機構------河南省銀監局暫停從事資金信托業務的資格。這也是國內信托公司重新登記以來的第一起。     今年4月,在安徽合肥召開的"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會議",本來商討有條件地放開信托異地銷售的主題,陡然轉為針對信托業一場"監管風暴"。據了解,促使這一轉變的直接原因是,此前剛剛拿到新發營業牌照的青海慶泰信托投資公司因違規操作,造成巨額虧損。     慶泰信托爆出的問題主要涉及:挪用客戶委托理財資金,坐莊炒股失利,無法償還到期客戶的委托理財資金。因上市公司桂林旅游(資訊 行情 論壇)連續跌停,致使慶泰信托股票倉值從9億多元直跌至4億元以下;另外,公司大股東的家族企業涉嫌挪用客戶資金高達2.3億元。有消息稱,慶泰信托目前正在進行重組。這也是中國第五次整頓信托公司以來,首家面臨破產危險的信托公司。另外一種說法是,虧損的只是公司的委托理財和自營業務,之前發售的證券投資以及西氣東輸天然氣運用工程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會受公司問題的影響,公司業務還在進行。     這之前,愛建證券的"劉順新案件"給愛建信托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其中最直接的是哈爾濱項目。今年1月,愛建信托以受托資金1億元,聯合上海達德投資、愛建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上海駿樂實業組建哈爾濱愛達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負責開發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建筑面積約240萬平方米的地產項目,其中住宅130萬平方米,寫字樓20萬平方米,地上商業服務用房70萬平方米,地下商業街20萬平方米。項目靜態總投資預計70億元。由于"劉順新案件"的發生,使該項目要視信托、證券債權債務重組及銀行授信額度情況,重新進行通盤考慮,目前該項目已暫緩進行,待做出調整方案后報愛建股份董事會審議。     近日,金新信托的乳品戰略并購計劃到期未能兌付信托利益,成為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開展至今首個到期未償付的信托計劃。金新信托有沒有將信托資金挪作他用、信托計劃是否已成功完成三家公司股權的收購、這些股權所代表的資產是否真實?根據合同,在計劃到期后的5個工作日內(即7月9日止),金新信托"必須編制信托財產的保管、確認和分配報告書,并報告委托人和收益人",且在公司網站上披露。但近日仍未在金新信托公司網站上看到該計劃的只言片語。     經過清理整頓后信托公司在2年發展中究竟積聚多少新的壞賬,目前并沒有公開的資料,但據接近監管層的業內人士透露,在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中,約1/3的信托公司存在問題,即在過去2年的發展中,已經出現新增壞賬比例過高和不規范運作的現象。難道信托業真的一"放"就亂?     2、"壞孩子"只是個別的     由于迅速上升壞賬和不規范運作,關于信托業面臨再次整頓的傳言不脛而走。許多業內人士都注意到,最近一段時間信托公司重新登記審批的工作幾乎停頓下來。業內人士認為,這與近期信托公司頻頻出事不無關系,而且,就算是已經獲得新牌照的信托公司也是良莠不齊,經過一段時間,在現有公司中再淘汰一批也有可能。     曾有"壞孩子"名聲的國內信托業,會不會因為幾家公司出事而使整個信托行業再次受到波及?信托業內不無這種擔心,一家信托公司老總對記者說,他們對信托業將面臨更加嚴厲的監管環境已有準備。嚴厲監管,必然造成信托計劃募集資金越來越難,信托公司設計發行產品越來越謹慎。但信托公司不怕任何形式的監管,只怕不讓做。如果踩"急剎車",那么為了解決生存問題,有些公司就會不惜以違規為代價進行地下交易,這樣反而不利于監管。他還強調,如果信托公司嚴格按照法規進行信息披露和運用信托資金,沒有違背信托文件規定的資金運途,萬一信托計劃由于本身項目的風險發生損失,那么信托公司不應該承擔彌補投資者損失的責任。     一些信托業人士認為,信托行業不應該因為個別公司的問題而被全盤否定或全面收緊。信托業應該保持動態平衡,即對發現嚴重問題的公司及時清理出局,同時吸收新的公司加入隊伍。在國外,有"金融百貨公司"之稱的信托業發展得非常成熟,應該看到作為唯一的集投資、融資于一體的金融企業,信托對經濟金融發展的作用。而且,委托理財虧損或者被挪用并不是信托業特有的現象,這在很多上市公司里也屢見不鮮。任何一個對中國金融企業感興趣的外國資本都不會忽視中國的信托業,真正合法合規的公司還是會健康的成長起來。中國金融市場全面對外開放后,必然會形成幾個大型的合資和外資參股的信托公司。     3、信息披露不充分埋藏隱患     有關業內人士認為,從這次逐漸暴露出來的信托公司的問題來看,與以前是不同性質的,F在是在做信托業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過去信托公司出問題都不是在真正的信托業務上。     在我國信托業發展史上,信托公司曾經是銀行的"三產",許多銀行不便出面的事情由信托公司代勞,為了繞開監管,一些銀行資產轉移到信托公司,出現違規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信托公司與銀行脫鉤之后,它又轉而從事證券業務,犯了當時證券業的通病。第五次整頓后,信托公司獲得了重生。嚴格地講,信托公司真正開始做起信托業務,是在信托的"一法兩規"頒布實施之后。而一部分信托公司在2003年的業務開展中,非但原有的不良資產沒有減少,新的不良資產迅速形成,各類資產安全性方面的潛在風險不斷積聚,甚至個別信托公司因違規經營和管理不善已被暫停集合資金業務,不少房地產信托產品出現危險苗頭。     吳弘教授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托的風險甚至比證券市場還要大。但是投資者對這一點還沒有理性的認識,許多人投資信托產品往往是為了規避證券市場風險。而且信托產品的份額和金額限制,決定了信托投資者不可能是"小"投資者,一旦發生損失,恐怕將很大了。     對此,法律法規必須明確信托業對投資者的風險揭示義務,特別是異地銷售的信托產品,在這方面監管部門已經開始著手布置,如近期公布了關于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和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     4、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關鍵     盡管人民銀行批準信托公司可從事業務共13個大類、23個小類,但大部分信托公司扎堆在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業務上,只有少數公司實現了各類業務全面開花。     對此,一位信托業人士分析,"小而全"使信托公司在與其他金融企業競爭中毫無規模優勢,比方委托理財,不能與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比,承銷國債也是如此。而且,信托分業界線正在趨向模糊,一些信托公司特有的信托業務也開始被其他市場主體的"分食",如銀行開辦的多方委托貸款就類似于信托公司的單一信托業務。而信托公司自己在許多方面是"新手"。同時,目前監管也尚待進一步完善。合規與違規之間的界線模糊,一些新問題就在此時集中爆發。     華東政法學院金融法專家吳弘教授認為,近期發生的信托公司挪用客戶資金,以及由于資金問題項目擱置等事件,歸根結底是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一些信托公司大股東或關聯企業,把信托公司變成了自己的融資平臺。其次,信托公司本身缺乏經驗。集合資金信托剛剛出現時,信托公司對這個新業務也表現得相當謹慎。但后來許多產品好賣的事實,對其他信托公司產生一定的示范效應,再加上輿論起初也是喝彩聲一片,因此,一些公司受利益驅動,開始放松對項目的風險評估標準,甚至沒有相關行業的專業知識,也迫不及待地承攬業務。其中所蘊含的風險之大,可想而知。     業內人士認為,"劉順新"事件為信托公司的關聯交易敲響了警鐘,尤其是在缺乏關聯交易指引,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關聯交易隱藏著無法估計的風險!缎磐泄娟P聯交易指引條例》應該盡早出臺。     5、正視風險才能規避風險     近期國內幾家信托公司出現問題,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的風險驟然顯現。投資者如何來看待信托風險,以及降低購買信托產品的風險?華寶信托總裁助理任志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首先應當正確看待信托產品的風險。因為任何金融產品都是有風險的,即使最安全的國債也有利率風險,所以信托產品有風險不足為怪。應該正視其風險的存在,投資者一定要樹立風險意識。但在目前國內個別信托公司出現問題后,也不應過分夸大信托產品的風險。     任志強認為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信托產品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投資類信托的投資風險、貸款類信托的信用風險等,而目前對于信托產品的投資者來說,除了關注上述提到的正常的風險外,還要特別注意信托公司的背信風險,即指信托公司違反信托合約中的約定,違規挪用資金,或者故意欺騙、誤導投資者,違背受托人最基本的職責和誠信原則。     那么,怎么降低和規避購買信托產品的風險?任志強認為,關鍵要選擇好的信托公司。因為規范的信托公司就不存在這種背信風險。如何選擇?一看信托公司是否規范經營,在市場中的口碑如何,若下一步信托公司進行分類監管,就要看信托公司的分類情況,有否被監管部門處罰過。二看信托公司的管理團隊和投資團隊的情況,從業經驗是否豐富。三看信托公司的股東構成情況,特別是控股股東是否規范,否則盡量不去選。四看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專業人士的評價。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時,一定要對信托公司有所了解,就像買股票要了解上市公司一樣。如果對某家信托公司不熟悉、不了解,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講,最好不要購買這家公司的信托產品。     其次要分清信托產品的類型,到底是貸款類信托還是投資類信托,F在信托產品名稱五花八門,但就金融本質而言,無非貸款類信托或者投資類信托,投資者應注意不要受到信托產品名稱的誤導。若貸款類信托就要重點了解貸款對象的資產抵押、擔保是否可以足夠保證信托資金本息的兌付,并重點了解其信用狀況。若投資類信托,則重點了解投資對象的風險和收益的狀況是否與投資者本身風險偏好相匹配。     再則要關注產品銷售是否規范。按照現有法規,信托公司是不能設立分支機構的。監管部門對異地信托公司銷售信托產品有過規定,例如上海銀監局去年就及時地發過規范性文件。因此投資者購買產品時要了解清楚信托產品是本地還是異地信托公司發的,銷售渠道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如果有疑問,可以向當地監管機構咨詢。     此外,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時,要有分散風險和組合投資的意識,不要選擇那些風險很集中的信托項目。     任志強指出,還可以從監管角度來降低投資者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如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該關閉的就依法關閉,依法追究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凈化信托市場;從制度安排上降低信托產品風險,監管機關應該推出標準化的信托產品,通過制度設計使標準化的信托產品本身就是風險可控的,制定標準化的信托合同文本和信息披露格式,確立標準化的業務流程和開展業務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信托產品普遍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專家建議引入"第三方監管"    最近發生的一系列信托公司事件,凸現了一個信托業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即信托產品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雖然,《信托法》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的各個階段,向相關權利人匯報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收益等情況。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披露的具體內容統一規定,因此各家公司信息披露的詳盡程度不一。     首先,在信托計劃(尤其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推介時,資金使用者的基本情況,包括注冊資金、主營業務、經營業績、債務狀況等;還有受托人即信托公司運作信托計劃的能力、此前發行信托的情況、本身的財務狀況等;最重要的是信托目的要有詳盡描述,信托利益產生于何方;如果有擔保人或抵押物的話,它們的信用和價值是否足以支付信托計劃的全額,這些信息投資人了解多少?現實中,大部分信托計劃推介材料中幾乎都說明得不充分,甚至根本不提及。信托計劃書一般都是重點描繪所要投資的那個項目,可是對運作項目的相關公司的情況,通常很少描繪。     其次,信息不對稱也存在于信托計劃成立后的過程中。參加了信托計劃后,投資者幾乎立刻就處于對信托財產的失控狀態。沒有人會給你看那個公司的當前報表,更沒人知道那個公司是否又去給別人擔保,一切只有等待信托計劃到期才能揭開面紗。而且,有關監管部門對信托產品采取的是事前監管,由于是備案制度,監管機構并沒有具體過問信托計劃的各個細節,例如股權信托的話,在信托計劃中甚至都沒有明確被收購方是誰,而監管部門也不過問。信托計劃成立之后,在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目前尚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     對此,對信托問題頗有研究的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宣偉華律師建議,在信托產品發行和信托計劃實施過程中,引入"第三方監管"。     所謂第三方監管指的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對信托財產進行監管,這種監管貫穿于信托計劃的整個過程,即從信托計劃推介------資金募集信托計劃成立------信托資金或信托財產管理運用------信托計劃完成------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財產的處置,完成一個循環。比如說,股權收購類的資金信托計劃,股權出讓人的情況、被收購公司情況、收購價格、確定價格的依據、收購款流向、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收購后被收購公司的經營及業績、可分配利潤等都應當有人跟蹤和監督。特別是當信托計劃的參與人都是自然人且處于分散狀態時,這種第三方監管人就相當于全體投資人的代表人,受托行使《信托法》以及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委托人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是否參加投資仍需要自己作出判斷,信托合同仍需由自己簽署。     那么誰適合承擔這個監管責任呢?宣偉華認為,可以是精于理財管理的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其他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商業銀行,但必須嚴格區分代收付業務和第三方監管各自的業務范圍和所對應的責任。第三方監管需要一定的成本,當然,如果其怠于行使監管責任,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不應當是連帶責任,而是份額責任。     宣偉華指出,有些信托計劃的收益恐怕并不直接來自項目本身的收益。比如說,房地產項目從買地、建設到銷售再到結算利潤,至少也要一二年時間,而股權信托項目在短時間內提升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較為可觀的利潤似乎是不現實的,可有些信托利益(在集合資金信托中指信托資金+收益)卻按期兌付了。不難想到,這些用來兌付信托收益的款項不是由于信托計劃完成產生收益所對應的部分,而是保證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資產支付的,這時候它相當于高額利息。從結果上看,由于信托而形成了三方當事人的兩個借貸關系(投資者與信托公司的借貸關系,信托公司與用款人的借貸關系),也許有人否認這是借貸,但其法律性質應當是"名為信托,實為借貸。"信托公司起了一個"二傳手"作用。那么,信托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由信托造成的金融風險又該如何評價?會不會產生新面孔的"三角債"?這些問題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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