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信托滬上受堵 行業需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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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9日 10:00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 黎霆 近日,上海證監局向上海的各證券經營機構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發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異地信托產品及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推介和代銷業務。該事件的背景是,當前對信托的異地經營尚未有明確的政策,而事實上已推出的不少信托產品正是面向全國銷售的。
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說,這是繼上海銀監局禁止商業銀行代銷異地信托產品以來,對異地信托銷售渠道的又一次“圍堵”,他表示,目前還只看到上海的監管部門出臺這樣的規定。 防范風險無可厚非 行政干預值得討論 信托業內資深人士、原某信托公司總經理李明璋就此事向記者表示,假如禁止信托產品通過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推介和代銷,這對信托將是一個很大的打擊,因為目前很多大規模的信托產品其銷售主渠道就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作為一種私募制度,信托當然最好是建立自己的營銷隊伍,通過自己的柜臺來推介產品,但這里涉及一個成本和效率的問題,因為信托公司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又不能在媒體上為其產品作宣傳,其“廣告力”是有限的。另一種辦法是借助一個平臺,比如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這對信托有很大的幫助,只是又會模糊其私募的概念,但在當前信托重新發展的初期,“借一點力”應該是有必要的。 據了解,就信托產品能否在異地銷售、以及能否通過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等機構來代銷的問題,信托的“一法兩規”只是禁止了信托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可以認為是既沒有明確禁止也沒有明確認可、尚處于模糊狀態。前段時間銀監會曾下發過《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準備對信托的異地經營進行規范,但現在尚未正式出臺實施。在上海證監局的這份《關于禁止推介或代銷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通知》中,其表述也為:“據反映,近一段時間,本市部分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在滬推介或代銷異地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在相應的管理辦法出臺前,各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不得代理推介或代銷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事實上,這也禁止了證券公司代銷上海本地信托公司的產品。 就上海的“封殺令”,李明璋推測主要是對異地信托產品存在顧慮,出于“保一方平安”的想法。如果說是想控制資金流出,應該說能通過信托流出的資金非常少,而通過一級銀行法人制度,就已能保證金融資源主要配置在東部了。李明璋認為,控制風險的想法本身不能說是錯的,盡管異地信托銷售需在當地監管部門備案這一規定為當地保留了干預權,但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通過政令來禁止,方法是否恰當值得討論: 首先,應該是針對不同信托產品進行有差異地干預,而不應是一律封殺,現在許多證券公司投行部做的大多是非本地公司的信托產品,應該說那是針對理性投資者的標準的私募,現在不讓人家做沒有道理;其次,這也會帶來區域保護,不準異地信托產品在上海這一金融中心銷售,而信托公司又不能設立分權機構,這不就是逼得人家都把總部遷到上海去嗎? 信托業自身需要反思 其實信托業目前本來就處境艱難,上海的封殺令不過是使其雪上加霜而已。就在7月初,市場曝出了金新乳品信托計劃到期未能償付的事件,這是信托公司推出資金信托產品以來第一個到期無法償付的案例。盡管金新信托表示將變賣資產,盡一切努力還上本金和投資收益,這仍給投資者的心理蒙上了一層陰影。 對此,李明璋認為,信托的參與主體是多方面的,委托人、受托人及代銷人都需要理性,比如代銷的銀行是否幫助客戶進行了深入的了解和風險的掌控?投資者是否也有對信托產品風險的估計不足?監管部門是否對信托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了全面的評估?李明璋認為,不能一出事就把球都踢給信托,當然,信托行業自己也應反思,為什么短短一段時間信托又出現了令人擔心的局面? 李明璋認為,主要還是政策上沒有給信托足夠的生存空間,“不給開門,大家著急了就開始搗墻,如果搗到非承重墻還好,搗到了承重墻就難免會出事。” 據透露,目前不少信托計劃出現了將所募資金挪作它用的現象,無疑是極大地增加了風險,正在受到監管部門查處。李明璋表示,信托公司屢屢出事還和自身的治理結構有關,信托公司由股東發起設立,這些股東往往都是很有實力的,而且要求短期內即有高回報,很多經理人就會屈服于股東的壓力去選擇高風險的經營項目。比如前段時間有過一個對信托公司的評級,其中把業務規模作為一個衡量指標,這會引導信托公司片面追求資產規模而忽視風險。李明璋認為,信托公司的經理人應有自己的選擇權,認為風險過高的領域就可以不參與。而監管層應參與到信托公司的治理中,就像基金經理的任免一樣,應是一個公開透明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