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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要高度重視設計合理的社會保障水平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8日 08:50 中國經濟時報

  黃范章

  阿薩爾·林德伯克教授是世界著名的瑞典經濟學家,長期擔任斯德哥爾摩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1975-1995),從1969年起擔任諾貝爾經濟學獎委員會成員、后任該委員會主席達15年之久(1980-1994)。4月下旬他應邀出席《博鰲亞洲論壇》年會,并在《博鰲亞洲論壇》和《改革開放論壇》聯合舉辦的“中國和平崛起”分會上發表題為“一個局外人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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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的講演。他在會后到天津參加南開大學百年校慶活動,并到北京進行學術交流。

  我跟林德伯克教授相識20年。1982年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派往林德伯克所主持的國際經濟研究所做了兩個月的研究與考察,1983年由社科學院經濟研究院(當時我任副所長)邀請他來北京、上海等地講學。今年是他第二次訪華。事隔20年,他對中國經濟發展成就感到驚訝。他雖然不是中國問題專家,但他以淵博學識和精湛造詣,對中國改革開放的戰略,發表了不少非常中肯的意見。我不僅應邀在博鰲亞洲論壇會議上給林德伯克的講演作評論,而且全程陪同他在津、京的活動。現愿將他訪華期間發表的一些重要觀點介紹出來。

  中國應警惕新的隱蔽的保護主義

  (1)林德伯克教授對中國改革開放的發展戰略作了積極評價,特別是認為中國在對外開放方面比日本、韓國做得更有成效。不過,他也提醒說,“對中國對外開放戰略的最嚴重的國際威脅”乃是來自發達國家在所謂包括“勞工標準”在內的“社會條款”掩飾下的隱蔽保護主義。他指出,對中國來講,抑制這種隱蔽的保護主義的最好辦法,就是和其他采取外向型戰略的發展中國家聯合起來應對。他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該和發達國家擁有同等權利根據本國條件來決定如何使用有限資源來改善勞工條件和確定工資水平。

  從歷史上說,過去總是落后國家對先進國家的經濟擴張采取保護主義政策,實行關稅的或非關稅的各種壁壘;現在卻反過來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利用各種借口或口號,對發展中國家采取保護主義政策。為什么會發生這個變化呢?因為過去發達國家以制造業為主導產業,它們鼓吹“自由貿易”,以反對落后國家的保護主義政策。現在經濟全球化已成為世界潮流,經濟全球化要求在全球范圍內合理利用各種資源,而發達國家早已進入后工業社會(Post-industrialsociety),轉向以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導產業,制造業失去優勢而向發展中國家(地區)轉移,跟發展中國家(地區)的工業化相結合,使發展中國家(地區)逐漸成為一般制造業的生產基地和制造品的供給者。經濟全球化所要求的這種國際分工與合作格局,使發達國家的過剩資本得到有效利用,使它們的廣大消費者和家庭得到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大量物美價廉的消費品;同時也使發展中國家(地區)通過引進資本和技術,使經濟得以發展和人民生活得以改善,而發展中地區的豐富的勞動力資源與自然資源以及廣大新興市場,可以跟發達國家共享。這種國際合作,會實現兩利雙贏。當今發達國家(地區)所興起的這種新保護主義,是跟經濟全球化及其所要求國際合作背道而馳的。林德伯克教授對這種新保護主義持批評態度,表現出一位杰出經濟學家的科學態度和正義感。

  林德伯克教授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作了很高評價,但也對進一步改革國企提出了進言,主張認真清理國企中的政企關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他作為社會保障問題的世界知名專家,對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特別關注。

  中國國企應加速職能轉變

  (2)林德伯克教授認為,中國的國營企業仍在從兼有生產單位和“微型福利國家”雙重責任的狀態向單純生產單位狀態“轉變”之中。他認為應加速這種轉變。他所指責的“微型福利國家”(min-welfareState)現象,是指我們通常說的“企業辦社會”現象。他強調,如不從“雙重”職能中擺脫出來,企業經理部門就不可能集中精力從事生產與經營。

  我國企業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克服“企業辦社會”的現象,要把企業過去承擔的各種社會職能(如托兒、學校、醫療、養老、失業、救助等)逐步轉化為專業的社會事業。最近,中央決定,中石化等幾家大型國有企業從過去承擔的各種社會職能中解脫出來。對國企來講,各種社會責任中最重要、最繁重的一項就是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障和失業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中國通過自己的實踐和借鑒國外經驗,在1997年就明確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為自己的目標,并明確要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于中國地廣人多,各省、自治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統籌目前先實行省級統籌。不過,林德伯克教授在講演中強調指出,如果按地區(省或縣)進行統籌,會使社會保障的收支標準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存在差別,不利于勞動力流動。這個意見是正確的。我在1993年曾發表文章《建立全社會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認為這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需要。目前,建立省級統籌應是走向全國(全社會)統籌的中間步驟。值得強調指出的,林德伯克教授在講演中建議中國須注意“在建成全面的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前,切莫輕易破壞非正規的傳統福利安排,以免引起社會動蕩。”這個善意的忠告,值得我們記住。

  中國社保制度應注意“收入保護”

  (3)林德伯克教授根據歐洲國家的經驗,認為建立全社會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是必要的,但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時須注意“收入保護”問題,尤其要注意別把社會保障設施弄得過于“慷慨”,過于“慷慨”反而會傷害了人們的積極性,損害經濟活力。這個意見也非常中肯。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已進行了十多年,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把原先由企業承擔的社會服務(養老、醫療、失業等)變成社會化事業。在建立新的社會保障制度中,我們遵循的原則是“廣覆蓋、低水平”。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社會保障制度所要覆蓋的不僅有城市職工,還有幾億農民、城市下崗職工和失業者以及來城市做工的“農民工”。所謂“低水平”,即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人均GDP目前僅1000美元,無力負擔更多的福利開支。然而,福利開支不能過于“慷慨”(generous),主要原因不在于經濟發展水平低,而在于不能損害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形成“惰性”或“泄氣”(dis-incentive),造成資源浪費,損害經濟效率。要注重“公平”,更須重視“效率”。即使20年后,中國人均DGP達到3000美元,完成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經濟的任務,也須注意福利設施不應過于“慷慨”。我們知道,如瑞典、英國等一些歐洲國家,在70-80年代曾因追求“福利國家”(welfarestate)而導致高福利、高赤字、高浪費、低效率的“經濟病癥”。甚至在美國,福利開支過大也曾是引發70年代“滯脹”(stagflation)、導致凱恩斯主義(Keynesism)危機和“供給學派”(supply-sideEconomics)興起的原因之一。林德伯克教授是最早揭露、“診斷”“瑞典病”(swedishdisease)的知名經濟學家,記得我1982年在林德伯克主持的研究所做訪問學者時,曾多次與他討論過這方面問題,并在我的《瑞典“福利國家”的實踐與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一本著作中已對“瑞典病”做過介紹和論述。

  林德伯克在這次訪華期間也多次指出,歐盟大多數國家至今仍受累于過高的社會保障水平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例如,在荷蘭,竟有高達12%的人在享受政府的殘疾津貼;在意大利,盡管法定退休年齡為63-65歲,但相當一部分竟在55歲時就選擇了退休;在荷蘭、挪威和瑞典,常年都有8%的人請病假,并且每年都有同樣比重的人選擇提前退休。很明顯,歐盟國家過于優遇的社會保障極大地削弱了人們的工作熱情,導致失業率長期上升,損害了經濟增長。林德伯克強調,對于正在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的中國來講,重要的是保持工資由勞動生產率決定的機制,以保證勞動力市場的靈活和提高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必須高度重視設計合理的社會保障水平以包容經濟激勵機制。他強調歐盟目前不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不可取,應極力避免重犯瑞典發展社會保障制度過快、水平過高而損害經濟激勵機制的錯誤。他關于社會福利設施既必要而又不宜過于“慷慨”的意見,是作為歐洲國家的嚴重教訓來談的,值得珍視。

  中國社保基金應建立社會基金

  (4)中國根據本國國情,并參考了國外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經驗,特別是新加坡、智利等國的經驗,確定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個制度是把社會互助與自我保障二者、把公平與效率二者結合起來。林德伯克教授對中國把個人賬戶結合進來很贊賞,認為這比“現收現支制度”(apay-as-you-gosystem)更有利于金融穩定以及實行“收入保護”(incomeprotection)和經濟激勵(Economicincentive)二者。值得著重提出的是,林德伯克教授認為,社會保障基金有兩種管理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建立由行政部門控制的單個中央基金,另一是由非行政部門控制的數個分散的社會基金;他認為,后一種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形式,引入競爭機制,要比單個中央基金管理形式更符合市場經濟要求。

  就中國目前的實踐看,社會保障基金,是由政府專設的有關部門(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就目前情況看,棘手的問題之一是個人賬戶上的“空賬”(只存虛名,實無資金)問題。為什么會發生這種情況?一是國家財政對職工個人的負債或歷史欠賬,二是個人賬戶上的資金有些被挪作他用。我個人認為,為了解決這個“空賬”問題,林德伯克教授的上述意見,值得我們認真考慮。

  林德伯克教授上述意見,使我想起20年前,即80年代初他曾極力主張建立分散的多種“公民基金”(citizenFund)和“多元主義”(pluralism)的主張,反對由瑞典工會組織集中管理的“職工投資基金”(EmployeeinvestmentFund)計劃,認為這種管理方式容易形成一批“工會官僚”,而使職工失去對資金的實際控制。他的觀點給我留下深刻印象。后來我結合在美國對“養老基金”(PensionFund)、共同基金(MutualFund)、投資基金(investmentFund)、投資銀行(investmentBank)等金融中介機構的活動所作的研究,自1989年以來一直主張不僅用股份制改造國有企業,還進一步建立“養老金基金”、“共同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并使之成為一些國有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在國有制之外形成新的公有制形式,且引入競爭機制;這些機構投資者和國有資金經營公司一道介乎國有資產掌管者及國有企業之間運行,形成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國有投資公司、國有企業組成的三層次國有經濟和社會所有制體系框架。(見拙作“股份制是實現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刊《經濟研究》1989年第4期。)我的觀點,被有的海外學者稱之為“基金社會主義”(FundSocialism)或“金融社會主義”(FinancialSocialism)。中國改革的新發展,使我更加認為林德伯克教授關于“公民基金”和“多元主義”的觀點,對于我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探討多種公有制形式,對于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無疑是很有參考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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