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向社會公開征求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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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8日 01:54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記者 李衛玲 發自北京 7月7日,中國銀監會在其網站上公布《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應將重大事件臨時公告自事實發生之日后兩個工作日內刊登在至少一種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辦法》的最終實施無疑將有利于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市場約束,規范信托經營行為和信托
《辦法》所指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公司第一大股東變更及原因;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動及原因;公司董事報告期內累計變更超過50%;信托經理或主要業務人員報告期內累計變更超過30%;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和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更換為其服務的法律事務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除重大事件臨時報告外,信托投資公司應該披露的信息還包括年度報告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托投資公司年度報告至少包括公司概況、經營概況、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公司治理、重大事項揭示等內容。其中,信托投資公司應在經營概況中披露風險控制狀況、信用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其他風險狀況;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履行職責的情況、監事會履行職責的情況、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內部控制情況。 信托投資公司應在會計附注中披露關聯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包括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及報告期內逾期沒有償還的有關情況等。關聯交易方是信托投資公司股東的,還應披露該股東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持股金額和持股比例。 信托投資公司披露的公司年度重大事項至少應包括:前五名股東報告期內變動情況及原因;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及原因;變更注冊資本、變更注冊地或公司名稱、公司分立合并事項;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任何處罰的情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公司檢查后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簡單說明整改情況;銀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必要讓客戶及相關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辦法》是中國信托業第二個信息披露的暫行規定。此前,中國銀監會已于6月11日發布《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7月08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