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普軟件(000583)重大訴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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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8日 01:23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四川省證監局的督促下,本公司經自查發現:本公司涉訴的以下案件未及時予以公告,現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郫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倍特)訴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軟件)拖欠工程款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成都倍特與托普軟件于2001年10月29日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倍特為托普軟件修建手機電腦制造基地。并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托普軟件按初審總價支付工程款的80%,尾款在竣工驗收后的半年內付清。2001年10月至12月,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決算,工程總造價為4945697.46元。托普軟件僅支付了2864908.3元,其余款項至今未付清。 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 1、托普軟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80789.1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4萬元; 2、托普軟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四川省郫縣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開庭審理,做出(2003)成郫民一初字第1124號判決如下: 1、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托普軟件向成都倍特支付工程款2080789.16元(其中質保金按約定金額和法定期間支付)及逾期付款利息。 2、逾期付款利息從2002年6月22日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案件受理費33782元,由托普軟件承擔。 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受理了中信實業銀行成都分行(以下簡稱:中信成分)起訴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軟件)、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科技)、江蘇炎黃在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炎黃在線)借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3年6月27日和2003年7月30日,中信成分與托普集團分別簽訂《人民幣借款合同》12份,托普集團向中信成分借款人民幣1.36億元;2003年6月27日,托普軟件與中信成分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托普軟件為托普集團向中信成分借款中的96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03年7月30日,炎黃在線與中信成分簽訂《保證合同》1份,為托普集團于2003年7月30日向中信成分所借3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03年6月27日,托普科技與中信成分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1份,約定托普科技以自有財產,為中信成分與托普集團在2003年6月27日至2004年12月27日期間形成的最高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雙方就用于抵押的財產辦理了抵押登記。 上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后,中信成分依約向托普集團發放了貸款。但是從2003年9月21日開始,托普集團即未再按期向中信成分支付前述各筆貸款的到期利息,擔保人也未承擔擔保責任。 中信實業銀行成都分行的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判令托普集團償還中信成分借款1.36億元及利息(從欠息日起計算至全部本金還清日止,暫計算至2003年12月21日為1954275.94元); 2、請求判令托普軟件對托普集團所欠中信成分人民幣960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請求判令炎黃在線對托普集團所欠中信成分人民幣300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4、請求確認中信成分對托普科技為托普集團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 5、請求判令托普集團、托普軟件、托普科技、炎黃在線承擔擔保全費和訴訟費用。 2004年3月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對本案做出(2004)川立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查封、凍結被申請人1.36億元的土地、房屋等財產。 三、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受理了中國工商銀行自貢市分行(以下簡稱:工行自貢分行)訴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軟件)、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自貢長征機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征機床)借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下: 2003年2月27日,托普軟件以保證擔保方式向工行自貢分行借款人民幣150萬元,借款期限1年。托普集團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該筆借款到期后,被告托普軟件未能按約償還借款,托普集團也未能履約保證人的擔保義務。另,工行自貢分行為保全信貸資產安全,要求托普軟件償還在工行自貢分行的2000萬元未到期貸款,此筆貸款由長征機床以自有機器設備為托普軟件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 原告工行自貢市分行的訴訟請求如下: 1、責令被告托普軟件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2150萬元; 2、責令被告托普軟件立即償還貸款到期利息7286.25元,該利息僅計算至2004年3月20日止,其余貸款利息按人民銀行利率規定,計算至貸款本息還清時止,一并償還原告。 3、責令被告托普集團承擔為托普軟件提供保證擔保的150萬元貸款利息的連帶清償責任, 4、責令長征機床為托普軟件的2000萬元貸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責令上列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同日,本公司收到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04)自民二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長征機床的部分設備,被查封財產不得出售、轉移、調換、設定抵押。 四、2004年4月21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交通銀行自貢分行(以下簡稱:交行自貢分行)訴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軟件)、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借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3年8月4日,交行自貢分行與托普軟件簽訂金額為100萬元的借款合同,期限自2003年8月4日至2004年3月4日止。托普集團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并簽訂《借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以上《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簽訂后,交行自貢分行于2003年8月4日將100萬元劃到托普軟件賬戶上。2004年3月4日,交行自貢分行與托普軟件、托普集團簽訂《借款展期合同》,將以上100萬元借款展期至2004年9月3日。合同簽訂后,托普軟件違約未完全履行付息義務,交行自貢分行宣布合同項下發放的貸款本金100萬元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結清全部所欠利息。 交行自貢分行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托普軟件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 2、判令托普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判令托普軟件、托普集團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同日,本公司收到了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本公司持有的交通銀行法人股194900股。 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五、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受理了交通銀行威海分行(以下簡稱:交行威海分行)訴威海托普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托普)、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軟件)借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威海托普于2003年8月18日向交行威海分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1000萬元,借款利率0.504%,2003年11月18日到期。由托普軟件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貸款到期后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 交通銀行威海分行的訴訟請求如下: 1、威海托普向交行威海分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91100.00元; 2、托普軟件對以上貸款償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六、2004年3月31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國建設銀行紹興經濟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建行紹興支行)訴浙江托普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托普)、上海東部軟件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部軟件園)、浙江普華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普華)、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軟件或本公司)借款糾紛一案。 此案的基本情況如下: 根據建行紹興支行與上海東部軟件園簽訂的編號為9992004031最高額保證合同,上海東部軟件園愿意為浙江托普自2004年3月8日至2005年3月7日期間,在最高限額3400萬元范圍內在建行紹興支行取得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根據建行紹興支行與浙江普華所簽的編號為9992003021最高額保證合同,浙江普華愿意為浙江托普自2003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期間,在最高限額3400萬元范圍內在建行紹興支行處取得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根據建行紹興支行與托普軟件所簽的編號9992004021保證合同,被告托普軟件愿意為浙江托普與建行紹興支行簽訂的編號為12302004010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04年3月8日,建行紹興支行根據與浙江托普簽訂的編號為12302004010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向浙江托普發放貸款500萬元,該貸款借期從2004年3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上述貸款發放后,浙江托普未能向建行紹興支行歸還編號為12302003024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到期貸款本金。 建行紹興支行提出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浙江托普歸還建行紹興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及支付自2004年3月8日起的相應貸款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計付,利隨本清); 2、判令上海東部軟件園、浙江普華、托普軟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浙江托普、上海東部軟件園、浙江普華、托普軟件承擔。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做出(2004)紹中民二初字第68號《民事判決書》,對此案判決如下: 1、被告浙江托普應歸還建行紹興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及相應利息(從2004年 3月8日至2004年3月31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0.531%計算,之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貸款的利率計算),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2、被告上海東部軟件園、浙江普華、托普軟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受理費35010元,財產保全費26525元,其他實際開支3080元,合計64615元,由被告浙江托普負擔,被告上海東軟、浙江普華、托普軟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市南匯區惠南新城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惠南管委會)訴上海東部軟件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部軟件園)、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土地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0年11月10日,惠南管委會與托普集團簽訂了《征用(出讓)土地協議書》,由惠南管委會出讓土地作為托普集團建造信息技術學院用地。在事實履行過程中,因考慮實際用地者是東部軟件園和上海托普教育,故惠南管委會與東部軟件園、上海托普教育達成口頭協議,所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給東部軟件園、上海托普教育,其他均依照與托普集團簽訂的協議履行。之后惠南管委會如約履行,為東部軟件園、上海托普教育按協議辦理了《建設用地許可證》及《上海市南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并依法代繳了土地出讓金,又為東部軟件園、上海托普教育辦理了房地產權證。根據房地產證實際登記的土地面積,惠南管委會轉讓給東部軟件園土地503.46畝,合計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為5034.6萬元;轉讓給上海托普教育的土地為226.41畝,合計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為2264.1萬元。截止2003年12月底,東部軟件園返還地方稅為693.05356萬元,已付土地費2072.0775萬元,上海托普教育返還地方稅為21.631654萬元,已付土地費500萬元。故東部軟件園尚欠惠南管委會土地使用權轉讓費2269.46894萬元,上海托普教育尚欠惠南管委會土地使用權轉讓費1742.468346萬元。 惠南管委會的訴訟請求如下: 1、請依法判令東部軟件園、托普集團支付拖欠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2269.46894萬元,并承擔違約金50.346萬元,合計2319.81494萬元。 2、請依法判令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團支付拖欠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1742.468346萬元,并承擔違約金22.641萬元,合計1765.109346萬元。 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東部軟件園、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團承擔。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做出(2003)滬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4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凍結上海東部軟件園、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團銀行存款人民幣4035萬元(其中凍結上海東部軟件園銀行存款人民幣以2249萬元為限,凍結上海托普教育銀行存款人民幣1786萬元為限),或查封等值財產。 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市南匯區惠南新城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惠南管委會)訴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土地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0年5月21日,惠南管委會與托普集團簽訂《征用(出讓)土地協議書》一份,由惠南管委會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托普集團建造信息技術學院用地。在事實履行過程中,惠南管委會考慮到實際用地者是上海托普教育,故與上海托普教育達成口頭協議,所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給上海托普教育,其他均依照與托普集團簽訂的協議履行。之后惠南管委會按約履行,為上海托普教育按2000年5月21日惠南管委會與托普集團簽訂《征用(出讓)土地協議書》辦理了《建設用地許可證》及《上海市南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并依法代為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又為上海托普教育辦理了房地產權證。根據房地產權證實際登記的土地面積,惠南管委會實際轉讓給上海托普教育的土地為128.53畝,合計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為1285.3萬元。然第一被告僅支付了600萬元,尚欠惠南管委會土地使用權轉讓費685.3萬元。 惠南管委會的訴訟請求如下: 1、請依法判令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團支付拖欠的土橋使用權轉讓費685.3萬元并承擔違約金12.853萬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2003年10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3)滬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凍結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團銀行存款706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九、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受理了交通銀行上海浦東分行(以下簡稱:交行上海浦東分行)訴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托普教育)、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托普發展)、上海東部軟件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部軟件園)借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2年4月22日,交通銀行上海浦東分行與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三年期9450萬元貸款合同,用于上海托普信息技術學院的固定資產建設,由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和上海東部軟件園有限公司提供該貸款連帶責任擔保。4月24日,交通銀行上海浦東分行依約向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發放了9450萬元。交通銀行上海浦東分行認為,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違反了借款合同的有關約定,宣布原借款9450萬元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于2003年10月14日前無條件清償全部款項。 交行上海浦東分行提出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上海托普教育償還交行上海浦東分行貸款本金9450萬元及逾期罰息(逾期罰息從2003年10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利息計算標準計付)。 2、判令托普發展和上海東部軟件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上海托普教育、托普發展、上海東部軟件園承擔。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如下: 1、上海托普教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交行上海浦東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45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3年12月2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2、托普發展與上海東部軟件園對上海托普教育上述債務中交行上海浦東分行根據上海市南匯區房地產登記處、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南200315006545”號房地產登記證明實現對上海托普教育擁有的抵押權后剩余未獲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被告托普發展及上海東部軟件園承擔了上述全部保證責任,有權向被告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追償。 十、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受理了中國工商銀行紹興市分行(以下簡稱:工行紹興分行)訴紹興托普信息教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托普教育)、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借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0年7月31日、8月16日,工行紹興分行與紹興托普教育分別簽訂了總金額為10000萬元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兩份,分期到期,到期日分別為2003年9月15日1000萬元、2004年9月15日2000萬元、2005年7月15日2000萬元,2006年9月15日2000萬元,2007年9月15日2000萬元,2008年9月15日1000萬元。貸款由托普集團提供最高額保證,最高保證金額為12000萬元。合同簽訂后,工行紹興分行依約發放貸款10000萬元。其中2003年9月15日到期的1000萬元貸款已歸還。2004年3月30日,紹興托普教育涉及重大經濟糾紛,其在工行紹興分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查封金額4560萬元。因此,為維護工行紹興分行的合法權益,工行紹興分行于查封前扣劃紹興托普教育的20萬元存款用于歸還貸款,尚余8980萬元貸款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提前收回。 工行紹興分行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定紹興托普教育立即歸還工行紹興分行借款本金8980萬元及從2004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的欠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 2、判定托普集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紹興托普教育承擔,托普集團承擔連帶責任。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分別作出判決如下: 1、被告紹興托普教育應當歸還工行紹興市分行本金8980萬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計付,利隨本年。 2、被告托普集團對紹興托普教育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案件受理費、訴前財產保全費、實際開支費,共計932390元,由紹興托普教育負擔,托普集團負連帶責任。 十一、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3月24日受理了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訴紹興托普信息教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托普教育)、四川托普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軟件)借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和紹興托普教育于2003年4月30日簽訂了的借款合同,約定紹興托普教育向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人民幣4500萬元,期限自2003年4月30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同時還約定紹興托普教育未按約償付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貸款本息或紹興托普教育、托普軟件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惡化,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等危及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貸款安全的情況時,華夏銀行解放支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同日,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還與托普軟件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由托普軟件為紹興托普教育的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至2006年4月30日止。上述合同簽訂后,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向紹興托普教育發放了4500萬元貸款。但紹興托普教育現未能按約償付利息,且托普軟件財務狀況惡化,經營虧損,并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已危及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貸款資金的安全。為此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的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法院支持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提前收回貸款,判令紹興托普教育立即歸還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4500萬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幣602962.42元(利息暫計至2004年3月20日,此后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另計); 2、判令托普軟件對紹興托普教育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判令紹興托普教育、托普軟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做出(2004)杭民二初字第8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凍結紹興托普教育、托普軟件銀行存款人民幣456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案將于2004年7月29日開庭審理。 十二、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新興公司)訴托普西北軟件園(咸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西北軟件園)工程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新興公司與西北軟件園簽訂了一系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新興公司按合同為西北軟件園建設了“托普西北軟件園”的工程項目。2002年8月12日,工程順利通過竣工驗收。但西北軟件園未完全履行其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工程總決算額為人民幣2230萬元,西北軟件園僅付了932.987萬元,尚欠新興公司1297.4013萬元。 新興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西北軟件園支付新興公司剩余工程款1297.4013萬元及利息,并賠償損失,同時承擔新興公司的律師費用及追款費用; 2、由西北軟件園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做出(2003)咸民初字第0000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西北軟件園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新興公司工程款1297.4013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03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企業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按民訴法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2、西北軟件園支付新興公司因此案而發生的律師費129740.13元。訴訟費83855元、財產保全費72860元均由西北軟件園承擔。 十三、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咸陽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安裝公司)訴托普西北軟件園(咸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西北軟件園)工程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期間,建筑安裝公司與西北軟件園簽訂了4份工程施工合同,總標的778萬元。現該工程已經按質按量完成,經雙方決算,總造價為7955164.85元。但西北軟件園至今拖欠建筑安裝公司三份合同的工程款,三份合同款共計2917368.23元,拖欠1552507.75元。 建筑安裝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判令西北軟件園立即給付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1552507.75元,并依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利息。 2、請求判令西北軟件園依法承擔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其他訴訟必要的費用。 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做出了(2003)咸秦民初字第13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西北軟件園自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1552507.75元。 2、由西北軟件園承擔2917368.23元的5%的違約金。 3、本案的訴訟費用23104元及訴訟保全費用10000元由西北軟件園承擔。 十四、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陜西匯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公司)訴托普西北軟件園(咸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西北軟件園)工程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下: 2002年6月8日、7月16日,匯豐公司與西北軟件園簽訂了2份建設工程合同,約定西北軟件園內裝飾工程由匯豐公司承建。合同簽訂后,匯豐公司按合同履行了合同義務。經雙方共同委托陜西華春造價工程師事務所核算(核算費用各承擔6000元),2003年4月23日三方共同認定工程總額為2733955.97元,2003年6月20日認定窗簾款為56100元。西北軟件園自2002年7月3日至2003年元月28日,共付款1960505元,尚欠匯豐公司823550.97元。 匯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西北軟件園支付匯豐公司工程款823550.97元; 2、判令西北軟件園支付匯豐公司違約金139202.79元; 3、判令西北軟件園承擔本案訴訟費。 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元月16日做出(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362號判決如下: 1、匯豐公司與西北軟件園2002年6月8日、2002年7月16日所簽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有效合同。 2、限被告西北軟件園于本判令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付下欠匯豐公司款770832.7元,并向匯豐公司支付違約金139202.79元。 3、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19000元及保全費3000元由西北軟件園承擔。 十五、陜西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大昌電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昌公司)訴托普西北軟件園(咸陽)有限公司貨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大昌公司與西北軟件園于2002年簽訂了購貨合同及付款協議,由大昌公司向西北軟件園供應燈具。大昌公司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西北軟件園卻未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貨款,至今尚欠貨款298286.00元。 大昌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要求西北軟件園支付貨款2982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要求西北軟件園支付訴訟費及大昌公司追索該債權而發生的律師費17414.3元,差旅費62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咸陽市秦都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西北軟件園拖欠大昌公司貨款298286.00元,從2004年4月起每月支付大昌公司50000元整,并從2003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6個月內本息全部付清。 2、西北軟件園于2004年4月支付大昌公司差旅費3000元。 3、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十六、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華育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育公司)訴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托普教育)貨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3年5月29日,華育公司與上海托普教育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華育公司供給上海托普教育學生公寓家具1380套,總金額877680元。華育公司在2003年8月31日將教育設備供給上海托普教育。按合同約定,上海托普教育應在收貨后3個月內付給華育公司總貨款95%,計人民幣833796元,合同外供應上海托普教育黑板計人民幣3016元,另上海托普教育欠華育公司保證金28460.6元,共計人民幣865121.8元。 華育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要求上海托普教育支付華育公司貨款836661.2元,及支付2002年保證金28460.6元,合計865121.8元,并承擔銀行利息。 2、本案訴訟費及訴訟代理費由上海托普教育承擔。 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做出(2003)匯民二(商)初字第726號民事判決如下: 1、上海托普教育應支付華育公司貨款826994元; 2、上海托普教育應償付華育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其中:總貨款870520元的70%即609364元自2003年10月1日計算至2004年1月14日,總貨款870520元的25%即217630元自2003年12月1日計算至2004年1月14日; 3、華育公司要求上海托普教育歸還保證金36256.9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4、本案案件受理費13861元(華育公司已預交),由華育公司負擔555元(已繳納),上海托普教育負擔13306元。 十七、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華育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育公司)訴上海托普信息技術職業學院(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托普職業學院)貨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3年5月29日和6月25日,華育公司與上海托普職業學院簽訂了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華育公司供給上海托普職業學院總金額為550208元的教育設備一批。根據合同約定,2003年8月31日,華育公司將教育設備送到上海托普職業學院,并在驗收后使用。現上海托普職業學院欠貨款522697.6元,欠華育公司保證金149754.46元。 華育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要求上海托普職業學院支付華育公司貨款522697.6元,及支付2001年-2003年保證金149754.46元,兩項合計672452.06元,并承擔銀行利息。 2、本案的訴訟費及訴訟代理費由上海托普職業學院承擔。 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做出(2003)匯民二(商)初字第727號民事判決如下: 1、上海托普職業學院應支付華育公司貨款522697.6元; 2、上海托普職業學院應償付華育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其中,總貨款550208元的70%即385145.6元自2003年10月1日計算至2004年1月14日,總貨款550208元的25%即137552元自2003年12月1日計算至2004年1月14日; 3、華育公司要求上海托普職業學院歸還保證金141958.16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4、案件受理費11916元,由華育公司負擔2478元,上海托普職業學院負擔9438元。 十八、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了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四川省建十二公司)請求裁決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托普教育)支付建筑工程款的仲裁申請。 有關情況如下: 四川省建十二公司經招投標程序成為上海托普教育所屬“上海托普信息技術職業學院南區”建筑工程項目的中標人。中標后,雙方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01年4月9日,四川省建十二公司按約向上海托普教育支付了工程質量保證金及工期保證金100萬元。2001年9月15日,上述工程全部竣工并報請驗收,項目工程款經決算為25206433元。上海托普教育支付工程款20265596元,尚欠工程款4940837元,另應返還保證金450000元。 四川省建十二公司的仲裁請求如下: 1、請求裁決上海托普教育支付四川省建十二公司建筑工程款4940837元。返還保證金450000元。 2、請求裁決上海托普教育償付四川省建十二公司因延期付款而產生的利息損失計人民幣797735.07元(利息計算方法詳見清單,上述利息計算到2004年2月28日,以后發生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直至付清。) 3、本案仲裁費由上海托普教育承擔。 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于2004年5月20日做出(2004)滬仲案字第0073號裁決如下: 1、上海托普教育應向四川省建十二公司支付工程款4884497元,并退還四川省建十二公司支付的工程質量、工期保證金450000元。 2、上海托普教育應向四川省建十二公司償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732347.45元。 3、仲裁費65713元由上海托普教育承擔。 十九、四川省郫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時泰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時泰科技公司)訴四川托普電腦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電腦)貨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時泰科技與托普電腦于2002年開始建立生意上的買賣關系,由時泰科技向托普電腦供應電腦元器件。合作之初,雙方均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在2004年4月至今,托普電腦對雙方簽訂的8份《買賣合同》均未完全履行付款義務,累計欠時泰科技貨款503020元。 時泰科技的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法院判令托普電腦立即向時泰科技支付503020元人民幣的貨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時泰科技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損失; 2、由托普電腦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2004年3月25日,本案經郫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托普電腦向時泰科技支付501750元,支付方式為:2004年3月31日前向時泰科技支付40000元;從2004年4月1日起至2005年1月25日前向時泰科技支付40000元;余款61750元于2005年2月25日前付清。 2、時泰科技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3、本案征收訴訟費15000元,由時泰科技負擔7500元,托普電腦負擔7500元。 二十、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受理了杭州慶成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慶成公司)訴紹興托普信息技術學院(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托普學院)貨款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杭州慶成公司、紹興托普學院于2003年9月11日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紹興托普學院向慶成公司定購電腦共計476000元整。合同約定,交貨后,經紹興托普學院驗收合格后30日內付至合同款的90%,余款1年內付清。杭州慶成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交貨,紹興托普學院出具了驗收單。但紹興托普學院只在2004年1月17日支付了8萬元。 杭州慶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要求紹興托普學院支付合同款396000元。 2、要求紹興托普學院支付拖欠貨款利息8290元。 3、訴訟費及相關訴訟保全費由紹興托普學院承擔。 2004年5月10日,由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杭州慶成公司與紹興托普學院達成如下協議: 1、紹興托普學院應支付給杭州慶成公司貨款396000元、逾期貨款利息8290元,合計404290元,于2004年9月20日前付清; 2、本案的受理費8574元,實際支出費80元,財產保全費2541元,合計11195元,由紹興托普學院承擔。 二十一、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受理了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中聯集團)訴紹興市城市建設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建設房產公司)、紹興托普信息教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托普教育)、紹興托普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托普學院)工程欠款糾紛一案。 有關情況如下: 2000年8月16日,浙江中聯集團前身紹興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紹興建設房產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紹興托普學院(B標)工程發包給浙江中聯集團施工。浙江中聯集團如期按質量完成施工任務,順利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工程款決算總額為41354861元。至2001年6月止,紹興托普共支付1616萬元的工程款。紹興建設房產公司承諾2003年9月30日前付清工程尾款,并明確該款的支付由紹興托普教育擔保。但紹興建設房產公司和紹興托普教育至今未履行。因本案所涉工程的報建單位為紹興托普信息技術學院,又是該工程的最后歸口單位,對工程款支付應承擔連帶責任。 浙江中聯集團的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判令紹興建設房產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5194861元,并支付該款2002年1月1日始至判決確定履行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至2004年6月30日為3741436元),以及按日萬分之2.1計的逾期違約金(計算至2004年6月30日為4827965元);紹興托普教育和紹興托普學院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2、訴訟費用由紹興房產公司、紹興托普教育、紹興托普學院承擔。 本案將于2004年7月26日開庭審理。 二十二、浙江省紹興仲裁委員會于2004年6月26日受理了紹興第一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建工公司)請求裁決紹興托普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托普學院)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仲裁申請。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2003年3月18日紹興第一建工通過招標方式取得了承建紹興托普學院學生宿舍5號樓的權利。同年3月26日紹興第一建工支付了保證金40萬元。2003年5月12日紹興第一建工與紹興托普學院就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詳細約定。合同簽訂后,紹興第一建工按約履行合同。經紹興托普學院認可,工程總造價為10923689元。該工程于2004年9月12日經驗收合格后使用。紹興托普學院應向紹興第一建工支付工程總價款10923689元,但紹興托普學院僅支付了5282325.84元工程款。 紹興第一建工的仲裁請求如下: 1、裁定紹興托普學院立即支付工程款5641363.16元、保證金4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2.6868萬元; 2、本案仲裁費用由紹興托普學院承擔。 本案開庭時間待定。 二十三、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廣州郵電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郵通公司)訴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深圳托普國威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國威公司)、北京邁托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托普公司)、深圳市宇信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信公司)、中國電子器材總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器材總公司)、四川托普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托普通信公司)、深圳市中訊廣通數碼科技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訊廣通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 案件的有關情況如下: 廣州郵通公司于1988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TOP”商標,1989年10月30日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2000年1月21日,注冊商標“TOP”被核準續展。托普集團在未征得廣州郵通公司許可同意的情況下,于2001年8月開始在其生產的手機上使用“TOP”商標。2002年托普集團又推出了“myTOP”611及“myTOP”J88型兩款手機,其所用商標與廣州郵通公司的注冊商標相近似。被告托普國威公司系“TOP”系列手機的生產商,而邁托普公司、宇信公司、電子器材總公司、四川托普通信公司和中訊廣通公司系“TOP”系列手機的銷售商,其生產、銷售行為均侵犯了廣州郵通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廣州郵通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廣州郵通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涉案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手機,并公開賠禮道歉; 2、賠判令涉案七被告賠償廣州郵通公司經濟損失12800000元; 3、判令涉案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為訴訟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1日做出(2003)長中民三初字第37號判決如下: 1、托普集團、托普國威公司、四川托普通信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手機產品上使用“TOP”商標; 2、托普集團、托普國威公司、四川托普通信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廣州郵通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3、駁回廣州郵通公司對邁托普公司、宇信公司、電子器材公司、中訊廣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4、本案件案件受理費74010元,由廣州郵通公司負擔22203元,托普集團、托普國威公司、四川托普通信公司共同負擔51807元。 本案被告于2004年3月16日對以上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當中。 二十四、公司將根據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截止目前,公司累計涉訴金額(本金)179704.19萬元,占2003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79.79%。 本公司將繼續對訴訟擔保和關聯方資金占用等問題進行深入自查,如發現,將及時向投資者公告。 今后,公司將嚴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運作,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