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 依法治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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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7日 11:15 上海證券報 | ||||||||||
    《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已經走過十個年頭,《證券法》從1999年7月1日實施以來也有五年時間。實踐證明,兩部法律的實施對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起到了巨大推動和規范作用。同時,我們也注意到,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資本市場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對現行《公司法》、《證券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應是擺在有關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
    完善立法很迫切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證券市場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面臨著不少新問題,《證券法》迫切需要舊貌換新顏。比如說,我國加入WTO后,證券市場如何應對對外開放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黨的十六大召開后,如何更好地服務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更好地發揮優化資源配置、推進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籌集更多社會資金促進經濟發展等各方面的功能。凡此種種,都需要我們對現行《證券法》作必要的修改。     正是看到了這些不足,《公司法》、《證券法》的修改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當中。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法律界專家諫言,兩部法律的修改與通過應當同步。因為,就資本市場而言,《公司法》是市場主體法,調整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業務規則等,是《證券法》的姊妹法。同樣,具體到上市公司的運作,《證券法》是程序法,《公司法》是實體法,兩者在許多具體規定上都有關聯。因此,兩部法律若能同步修改通過,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主攻可訴性     今年,人大會議上眾多代表就《公司法》的具體問題提出了詳細議案后,《公司法》的修改已經從呼吁階段跨入了立法議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現行《公司法》存在的最根本問題是操作性不夠,可訴性不強。     據了解,1993年在起草和討論《公司法》草案時,當時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法的內容應比較完整,基本規范大體具備,框架比較合理。應該說,現行《公司法》貫徹了這一理念,它比較注意框架設計。但是在操作層面的設計上,則顯得明顯不足。     比如,有的制度缺少具體內容,缺乏詳細規定。對有些不作為的規定,缺少相應法律后果的規則。此外,還有些條款注意了過程設計,卻忽視"行為人"設計。必須肯定,現行《公司法》已對公司設立和運營的程序性規則給予了較多的注意,然而,對這一過程中發生的當事人的責任卻未給以足夠的注意。     以《公司法》第111條為例,它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本來,依據這一條,今年上半年的宏智糾紛應該不至于愈演愈烈,因為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盡快主張權利。然而,由于該項條款缺乏操作層面上的規定,使得沒有股東尋求司法救濟。而因為相同原因,2000年發生的小股東王金林訴飛樂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官司,不僅操作艱難,最終還沒有得到支持。     鑒于這種種現狀,法律專家們指出,《公司法》的修改一方面要適應我國公司參與全球經濟競爭的需要;另一方面應增強可訴性,為司法介入公司糾紛提供空間。     證券法加強前瞻性     2003年7月18日,《證券法》修改起草組宣告成立,這標志著廣為市場關注的《證券法》修改工作開始啟動。作為我國最貼近市場脈搏、最觸動利益分配的經濟法律,《證券法》的修改牽動的利益主體更多,因此其受關注程度也更高。     應該說,促成《證券法》出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這一事件使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以規范證券市場的意愿占取上風。正因為如此,防范風險成為《證券法》主導性立法思想,而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證券法》規定的顯然不夠,有關民事賠償方面的條文更是沒有具體實施規定。這一缺乏前瞻性的特點導致《證券法》在實踐過程中暴露出操作困難、遠離投資者的缺陷。     盡管這兩年先后有兩個司法解釋,即《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出臺,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證券法》可操作性不強的不足,但其并沒有真正解決市場上存在的問題。以證券民事賠償案的結案率來看,目前不足兩成。銀廣夏造假事件自暴露至今,已經兩年有余,但目前還只是停留在受理階段,受害投資者幾乎心灰意冷。大慶聯誼(資訊 行情 論壇)案從2003年9月開庭到現在已將近十個月,但法院至今沒有作出判決。三九醫藥(資訊 行情 論壇)股東邵先生代表公司就關聯方占用資金造成利息損失,以及公司高管未合規披露信息被證監會罰款事由的訴訟請求,法院根本沒有收案。凡此種種,均與《證券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有關,長此以往,不可避免地將造成投資者對《證券法》的漠然和失望。     因此,法律專家普遍表示,《證券法》的修改應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推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從實際出發,用前瞻性眼光對一些限制性條款作適當修改。同時,對于民事賠償責任部分也應盡快完善。修改后的《證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風險,又要有利于促進市場發展;既要有利于發揮證券市場各項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為市場創新和長遠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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