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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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5日 16:36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配套文件,以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試行)》,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遏制藥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保證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有序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和輿論的監督。 第四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法規政策和工作規范。 第二章 監督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實行監察機關和糾風機構與價格、經貿、衛生、工商、藥監、中醫藥等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聯合監督工作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組織。其職責是協調各職能部門根據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監督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當事人的行為,并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受理當事人的投訴,糾正和查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組織形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監察機關和糾風機構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 (二)受理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檢舉和控告; (三)負責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履行職責、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其不作為、違規行政和執法、包庇縱容和參與違法活動,違規干預或參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過程、謀取單位和個人利益,以及貪污、受賄等行為進行查處,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進行監督,依照《執業醫師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依照《招標投標法》和《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監督辦法),對藥品招標中介代理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九條 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中醫醫院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進行監督,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中醫醫院及有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有關當事人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十一條 經濟貿易部門負責依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中投標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照《招標投標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生產和批發企業進行監督,并對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違反規定的有關行為進行查處;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依照《招標投標法》和《代理機構監督辦法》,對藥品招標中介代理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通過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所簽合同的行政監管,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招標投標法》、《藥品管理法》、《合同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當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購銷雙方的合同欺詐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十四條 負責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進行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辦事程序,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受理和查處舉報的問題,維護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中醫)行政部門依照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等有關規定處理:視其情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不按規定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不按規定的藥品品種進行集中招標采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藥品集中招標采購; (二)在發布中標通知書后擅自改變中標結果; (三)發出中標通知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不如實或拒絕與中標企業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不按規定時間、定價原則調整中標藥品零售價格;不按實際成交價如實開據發票,不如實記帳;在集中招標采購中自定項目、自定標準亂收費;其他價格違法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按購銷合同采購中標藥品或另設附加條件,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以及有其他違約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侵犯他人商業秘密; (二)從購銷合同規定的采購渠道之外購進中標藥品或擅自采購非中標藥品替代中標藥品; (三)不按規定要求與中標方簽定藥品購銷合同,或在藥品購銷合同簽定后又與中標方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條 由醫療機構聯合組成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經辦機構的牽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不按規定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中標藥品價格備案; (二)不執行國家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收費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準亂收費。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委托不具有藥品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進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招標無效,其經濟損失全部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同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非法代理藥品招標采購的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提供虛假資質證明、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檢驗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明資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相互之間或與經辦機構和采購方串通投標、報價、排斥其他藥品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損害采購方或者其他藥品供應商合法利益; (二)借聯合招標之機相互串通抬價、操縱投標價格或搞價格壟斷。 第二十四條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排擠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并由價格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無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以向招標人、經辦機構、專家、政府官員等有關人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六條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在中標后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臨床促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配送藥品的,依照《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在開標后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或有違規行為的,要在評標過程中酌情扣減其信譽分;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本次投標資格。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并且各地醫療機構在兩年內不接受該企業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投標。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中標后不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由有關部門做專門記錄和公布,并在以后的藥品招標評標中,酌情扣減其信譽分。 第二十九條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投標人應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未進行審核、未保證文件齊全的; (二)違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程序和工作規范; (三)不按有關部門規定提供備案資料。 第三十條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涂改、轉讓其資格證書; (二)接受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單位的委托,并為其代理藥品招標業務,或接受醫療機構的委托,與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藥品招標代理活動; (三)利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牟取藥品招標代理權和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一條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限制投標人之間公開、公平、公正競爭; (二)串通采購方、供應商弄虛作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和評標過程的秘密,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可能影響招標公正的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壟斷行為,限制其他中介機構公平競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執行國家有關藥品招標采購收費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準亂收費,不按規定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中標藥品價格備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接受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資助的可能有礙公正的參觀考察、禮物饋贈和宴請,索取或收受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的錢物或其它好處; (二)利用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及親友謀取私利; (三)泄露與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并由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從事藥品生產、批發活動或兼職取酬; (二)從事涉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有償中介活動; (三)有其他有損于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公正性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當事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分別建立對監督對象違規行為的登記制度和在指定媒體通報的制度,并由當地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組織對招標采購當事人的違規行為進行統一、定期的通報。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職能時,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拒絕按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情況和說明或提供虛假資料、情況和說明,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對藥品集中議價采購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有特殊要求和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對軍隊、武警部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進行監督管理執行本辦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