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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田秀樹演講:日本證券法制整頓的現狀與未來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3日 11:15 新浪財經

  2004年中日經濟高級論壇會議于7月3日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203室召開,與會嘉賓就會議主題《金融改革與發展》展開熱烈的討論。下面是東京大學 神田秀樹先生的演講:

  1.序言

  日本自1996年開始“金融制度改革”以來,一直致力于證券(資本市場)的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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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緩和事前限制”與“引進競爭原理(市場原理)”這兩點是改革的基本思路。

  日本90年代以后經濟低迷,據說發生了高達1400兆日元的個人金融資產不能順利并有效地通過金融證券市場流入資金緊缺的領域這一情況,其結果導致金融機構(銀行)產生了大量不良資產, 通過銀行部門的提供資金的職能陷入不健全的困境。因此,以傳統的銀行制度(接收存款并以此為資本進行信貸的框架形式)為基礎,盡快通過改革證券制度(資金需要方通過證券市場直接籌集資金的框架形式)而建立新的資金供給途徑成為當務之急。

  現在,在改善銀行財務狀況,讓銀行制度充分發揮其職能的同時,通過證券制度進一步提高資金供給成為國策。這種讓銀行制度和證券制度同時發揮職能的作法在日本被稱作“金融制度的復線化”。

  2.日本的歷史

  (1)概況

  從傳統上講,40年代以后日本的金融制度是以銀行制度為中心的。二戰后面對資金持續不足的日本經濟,銀行制度在資金分配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可以說對日本經濟的飛速發展做出了貢獻。在此期間,銀行制度也通過眾多部門,以“分割方式”很好的發揮了資金供給的職能。例如,“長期信用銀行制度”是長期信用銀行代替需要資金的企業發行債券(金融債),而后重點把募集的資金分配給鋼鐵、化學等支柱性制造業部門的框架形式,其被公認為對日本經濟的飛速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但是當經濟的飛速發展停滯轉而進入穩定發展時期后,就暴露出傳統銀行制度下的金融的弱點。1991年泡沫經濟崩潰后,所有的銀行除了因所持有的股票下跌而蒙受的損失外,還產生了巨額的不良資產。所以所有銀行的財務狀況都急劇惡化,即股價下跌到泡沫經濟時期的1/6,相應的土地價格也暴跌,并導致以土地擔保進行融資的銀行產生了巨額的不良資產.。其結果最終導致1997年后包括大銀行在內的幾家銀行的倒閉。之后,國家為了保護存款者,在采取了“全額保護的銀行存款”的緊急措施的同時,不斷地實行了以改善銀行的財務狀況為目的地重點措施。都認為這些措施將逐漸發揮作用,但銀行的財務狀況仍沒有好轉。

  以上就是緊緊依存于銀行的金融制度的弱點。以此為教訓,開始于1996年的金融制度改革重點的進行證券制度的改革。

  (2)1998年的改革

  1998年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是金融制度改革核心的法制改革。其主要內容如下∶

  1)證券業由原來的批準制改為登記制,降低了證券業從業的門檻。

  2)證券公司的股票買賣手續費放開完全自由化,促進同行業間的競爭。

  3)制定“SPC”特別法,以輔助新金融技巧--資產的”流動化”、”證券化”充分發揮作用。

  4)修訂證券投資信托法(通過基金使國民資金流入證券市場的框架形式),使證券投資信托的框架形式能夠廣泛的得以活用。

  (3)2000年的改革

  2000年,1)大幅度的減少上述的SPC法的限制。

  2)大幅度修訂證券投資信托法,例如創立了房地產信托(投資房地產的基金)。

  3)同時,制定金融商品銷售法,制定了保護金融購買者的跨越性規則。

  (4)2000年改革之后

  2001年制定了承認CP(商業本票)[企業所需的短期資金不通過銀行而通過證券市場上籌集的框架形式]無紙化的法律。2002年該法律一般性地適用于國債和企業債,完善了債券的無紙化和新的轉帳結算制度。2004年(今年)6月,此制度得以修訂擴展適用于股票。據此完善了以所謂的投資證券(股票,企業債券,國債等)的無紙化和證券結算改革為目的的法律制度。

  而且,在2002年以后,作為證券領域的基本法,證券交易法幾乎每年都進行了修訂。在2002年和2003年的修訂過程中,在進一步整頓和簡化財務公開制度的同時,引進了把投資者和證券商連接起來的”證券中介業”制度,使更多資金流入證券市場,同時向銀行敞開了大門。日本在戰后雖然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原則禁止銀行從事證券業,但此次證券中介業面向銀行開放。2000年以后銀行的投資信托銷售不僅被認可,作為階段性的保險商品的銷售也得到認可。鑒于個人金融資產一半作為銀行存款的現實,來自于是否讓資金通過銀行流入證券市場的決策。另一方面,對以存款的形式擁有200兆日元以上國民資金郵政儲蓄制度(國有銀行),在作為融資貸款制度的財政投、融資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此外,正在進行郵政儲蓄制度向民營化方向的改革。迅速發展期的日本金融制度被稱為遠遠偏離“基于市場原理的金融”的國營金融制度。這種傳統制度在經濟的迅速發展期充分發揮了其職能,在現如今卻陷入困境,因而需要大幅度的進行改革。但是,雖然進行了大力的制度改革、其效果卻尚未充分顯現。

  2004年(今年)6月的修訂除了進一步改進了了財務公開制度,同時將組合型基金列入證券交易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進行了為提高禁止不公平交易的實用性新設征收罰金制度(國家向違法者征收制裁金的制度)等大幅度改革。另外,進一步引進了因對個人投資者進行強行勸誘導致傷害性事件多發而成為社會問題的限制外匯證據金交易從業者的規則,并于最近決定在今秋進一步修訂相關法案。在不久的將來,還將制定覆蓋除銀行,保險以外所有領域的“投資服務法”。屆時,證券交易法將被改組,并被投資服務法所吸納。

  此外,與證券領域關系緊密的公司法(商法),這幾年來幾乎每年都進行大的修訂,其內容也開始輔助其在證券領域的活用。另一與證券領域密切關聯的框架形式--“信托”的基本法--信托法和信托業法自1922年制定以來至今尚未進行過修訂。因此,預計將從根本上修改這些法律,從而使信托這一形式進一步被活用。(原本信托業法的重大修訂案將在今年6月出臺,因故不得不等到秋季國會)。最后,從重視市場機能的意義講,強化競爭就顯得猶為重要。近年來,作為競爭政策基本法的禁止壟斷法幾乎每年都進行修訂,也謀求其執行--機關公正交易委員會的機能強化,現在,進一步相關方針政策也在商討中。

  (5)提示

  縱觀以上日本證券改革的歷史,我們能從中得到什么“經驗教訓”呢?

  第一,要不要選擇制度改革的時間,日本是在銀行苦于不良資產,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實行的證券改革。有意見認為應該等銀行部門恢復元氣及經濟恢復以后再實施自由化改革,但是世界的發展趨勢沒有給日本足夠的時間。90年代以后,鑒于世界證券市場的急劇擴大(其原因之一是IT<信息通信技術>的革命性的發展),日本的證券制度也不得不進行大變革。其實這樣的變革對后來的日本經濟并沒有產生負面影響。

  第二,改變制度能不能改變現狀的問題。日本雖然已經把證券制度自由化了,但如上所述,國民持有的資金還沒有流入證券市場。對此,有人說是文化上國民性的原因,也有人說是因為真正的制度改革(如郵政儲蓄制度改革等)還沒有完成,其原因尚不明確。另外有意見認為因為銀行儲蓄受到保護,國民資金還都只是集中在銀行里,而沒有被使用。而且到2005年3月末為止,即使銀行破產了,銀行的普通存款也受到全額保護。2005年4月以后,無息存款(滿足一定條件的”結算用存款”)也將受到全額保護。這是為了保護結算制度。有人提出即使稅制給予存款優惠,卻沒有很好的處理證券投資,而實際上,稅制的修訂雖然很慢,但確實在進行著。無論如何,雖說是改革證券制度,但如果期待能立刻見效果的話,那太樂觀了。用一個比喻來形容它,就是”舞臺都準備好了,但演員卻不出現”,但就日本的現狀來講,要發展到在證券領域占有較大比重,恐怕還需要一些時日。

  第三,從日本意外國家的經驗中看到過渡依存于銀行制度的作法必將導致某一金融領域的崩潰。因此,不只是銀行制度,可以說整頓證券制度也有很大的必要性。屆時,如下所述,還有必要注意制度的設計和維持的成本。

  3.銀行制度還是證券制度

  從整頓制度的視角考慮問題的話,無論是銀行制度還是證券制度都有自己的優缺點,詳細情況見他文。一般來說銀行制度給人的感覺,好像在管制方面花費的成本低。但是,銀行采用的是融資方而非存款者的信用風險制度,因此一旦經濟不景氣,銀行的財務狀況就會惡化(而后銀行倒閉)。這是銀行制度的根本弱點。另一方面,在證券制度中,資金需求方的信用風險不是由中介機構的金融機構(證券商)負擔,而是由投資者負擔(或多個投資者分擔)。因此在金融中介機構中不存在風險集中的弱點。但是,為了讓這種證券制度發揮其職能,讓證券市場發揮職能。為此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相關制度,而制定,維持并執行這些制度的成本相當可觀。

  之所以說證券制度的維持需要相關規定,理論上不一定明確,但在證券市場最發達的美國,存在下列三項大的制度。第一,以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投資者(其兩大制度是財務公開制度和禁止不公平交易);第二,作為證券市場管理者的強有力的監督和執行機構(SEC);第三,機構投資者對受托者負責任的法律法規。因此,為整頓證券制度,必須整頓以上三點。

  一個國家的銀行制度與證券制度如何取舍應根據該國家的歷史,文化,經濟的不同發展階段相應調整。一般來說,包括日本在內的亞洲各國一直采取以銀行制度為中心的體制,但最近向證券制度的轉移成為潮流。但是,并不是舍棄銀行制度而只走證券制度一條路,而采用銀行制度與證券制度相結合的“復線化”制度才最為普遍。

  4.后記

  日本證券界的“法律制度”的整頓(也可被稱為現代化)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依舊是以銀行為中心的。在日本,今后證券制度將被更廣泛的利用,銀行制度和證券制度雙方都能很好的發揮各自職能的時候,就可以說1996年以來的制度改革成功了。

  日本的經驗不是能直接被借鑒到他國的。例如中國,應該根據它的歷史·文化·政治及經濟的發展狀況采取適時適度的金融制度。但是,一般來說,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使銀行制度與證券制度共同發揮各自職能的法制完善和實施體制的落實是必要的。這一點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是勿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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