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爆發養老金危機 促中國警醒養老保險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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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2日 11:46 證券時報 | ||||||||||
今年5月中上旬,日本爆出包括小泉首相在內的七名內閣高官以及多名在野黨領導人和國會議員沒有交納養老保險費的政治丑聞,最終導致內閣官房長官福田康夫和民主黨最高負責人菅直人被迫引咎辭職。 而這些只是日本保費拖欠人的典型代表,據統計,2002年度,加入“國民養老金”的人中,有37%沒有交納保險費。與日本相比較,中國養老保險費的拖欠問題也比較嚴重,并
筆者認為,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存在的某些客觀因素“激勵”企業個人拖欠保費,這些客觀因素主要表現為: 壽險,“統賬分開”成為拖欠保費的制度性根源。 養老保險是典型的“優效型公共產品”,而公共產品的消費容易產生“免費乘車人”!敖y分結合”的養老金保險相比于其他公共產品更容易出現“免費乘車”的現象,根源在于其結構設計,即“統賬分開”。由于“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繳費渠道、劃分甚至管理上都是分開的,使得企業和個人都產生了吃“大鍋飯”的思想,他們對于各自應該承擔的保費都不積極繳納,更不關心對方或是監督對方是否已經繳納或足額繳納了保險費,甚至出現了雙方都故意欠費的現象!敖y賬分開”對企業和個人都欠缺激勵機制。 另一方面,在繳納的保險費中,大約有2/3到場3/4用于社會統籌,而劃歸為“個人賬戶”的資金只是一小部分,因此名義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資金的比例失衡導致養老金的給付與個人利益沒有直接掛鉤。在沒有明確的利益關系下,人們往往會看不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帶給他們的預期利益,在這種表面的迷惑下,繳費就被他們認為是一種負擔,“經濟人”的假設就會驅使個人、企業、縣、市等每一個繳費主體和單位都會千方百計地少繳納保險費,在個人與企業、下級與上級、地方與中央的博弈中,前者出現的“免費乘車”現象就無法避免了。 其次,制度上存在著欠公平的設計。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主要由三塊構成:國家機關統籌、國家機關下的行業統籌和企業統籌。歷史遺留下的問題使得國有、集體企業的離退休職工較多,養老負擔較重;而三資和個人企業中的職工年齡結構比較合理,沒有養老的負擔,把二者放在一起統籌,而將國家公務員、國家部委行業單獨列出,實際上是讓三資企業、個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企業共同承擔養老體制改革帶來的風險,這對上述企業是不公平的,也與保險的本質相違背。這也是某些效益較好的企業不愿意繳納保費的原因之一。 再次,繳費率偏高,造成某些企業繳費的障礙。 由于我國的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寬,養老保險改革的轉型成本較高且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等原因使得養老保險費率居高不下,目前我國企業平均繳費率為24%,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為10%),甚至高于國際警界線(20%)。過高的費用負擔增強了個別企業拖欠保費的動機:高額的保費加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對于企業效益稍好的企業來說,它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積累率,不利于企業進一步擴大發展,對于正在走下坡路的企業來說,它是一個沉重的包袱,是他們支付不起的數字。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中,養老保險費是他們所不愿繳納的,高費率恰恰增強了他們拖欠保費的動機。解決之道 首先,從立法上填補養老保險的法律真空。 我國養老保險費拖欠問題嚴重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強有力的收繳手段。在法治社會中,首要的一條就是“有法可依”,成文的法律規定是執法者的執法尺度,沒有了法律,執法者就喪失了“底氣”。 其次要增大個人賬戶的比例,提高激勵強度。如前所述,個人賬戶的規模與“免費乘車”的現象成反比,與社會統籌的水平成正比。個人賬戶的規模越小,激勵機制越弱,繳費就越困難,社會統籌的水平就越弱;個人賬戶規模越大則恰恰相反。這種比例關系是由“統賬結合”制中的激勵機制強度所決定的,因此,提高養老保險繳費率的措施之一就是擴大個人賬戶的比例。 另外,還要做實個人賬戶,加大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的透明度。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是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中遺留下的歷史問題,政府部門的責權不明確,導致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的混用,經常出現透支個人賬戶來彌補社會統籌賬戶的不足,加上保險金的運用缺乏透明度,繳納人不清楚保費的去向,保費經常的“不見蹤影”,這就使得養老保險費繳納者對自己將來能否享受到應得的福利待遇產生懷疑,極大地降低了他們繳納保險費的積極性,因此,做實個人賬戶,讓保費繳納者及時清晰地了解養老保險金的運用狀況是改善現有的個人繳納率不高現象的有效手段。 要解決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需要將統籌基金或個人賬戶基金分離,統籌基金由企業和國家供款,個人不負擔,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基金由企業和個人雙方供款組成,實行完全積累制。個人賬戶基金不能用來無償彌補統籌基金缺口,應交由規范化的基金管理機構實行市場化運作。建立相應的投資審核制度與信息披露制度,將審核程序與結果公開,一方面可以防止內幕交易與市場違規操作;另一方面,便于公眾進行監督,使個人確切感受到基金的運用與自己的未來利益息息相關,調動他們繳費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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