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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關于做好上市公司04年中報工作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2日 07:0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各上市公司: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3年修訂)(以下簡稱《半年報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報告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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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于2004年半年度報告的有關文件,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要求編制、報送和披露2004年半年度報告。

  二、凡股票在2004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均應當在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2004年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預計不能在2004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2004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說明,并及時公布延期披露2004年半年度報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將自2004年9月1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其披露半年度報告后復牌,并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如果停牌兩個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報告的,本所將自兩個月期滿后次一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同時對其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三、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報告的披露過于集中,根據均衡披露的原則,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所確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半年度報告。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確定的期限前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請,說明延期的原因及預計披露的時間,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35家公司公布半年度報告的原則,視具體情況進行調整。本所原則上只接受一次變更申請。

  四、上市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結束后發現公司半年度凈利潤為負值,或者雖為正值但與去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但未在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報告或其后的公告中進行業績警示,或業績警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在2004年7月15前進行公告。

  五、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報事宜,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審計的;

  2.在半年度擬定分紅派息、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累計虧損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的;

  3.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被暫停上市的公司;

  4.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包括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以及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

  2.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意見;

  3.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

  4.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5.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依據和理由;

  (2)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具體金額,若影響的金額導致公司盈虧性質發生變化的,應當明確說明。

  (3)非標準無保留意見涉及事項是否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

  七、上市公司在半年度報告中對以前年度披露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在報送半年度報告的同時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對追溯調整的有關說明。若半年度報告經過審計的,還應當同時向本所提交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相關說明。

  八、上市公司應當在2004年半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中增加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包括股東名稱全稱、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數量和種類(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編制《半年報準則》附件《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2的。

  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在2004年半年度報告重大事項部分,增加披露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資金的總體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違規擔保情況、執行前述規定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同時,在半年度報告摘要中增加披露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銷售產品的關聯交易總金額、提供資金的發生額和余額、以及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總額、擔保總額占公司凈資產比例和上市公司對其控股子公司擔保發生額,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二、三、四編制《半年報準則》附件《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之5.1、6.2、6.3的。

  十、上市公司除應當按照《半年度報準則》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在200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重大委托理財信息外,還應當比照該規定的要求披露其他所有委托理財信息,并在披露內容上增加披露每筆委托理財的執行情況以及受托方報酬的確定方式。

  同時,在半年度報告摘要中增加披露報告期內新發生的委托理財累計金額、委托理財余額、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計金額,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五編制《半年報準則》附件《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5的。

  十一、上市公司預計2004年一至九月份凈利潤可能為負值或者雖為正值但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一般指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中予以警示。

  經本所批準,比較基數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一至九月份每股收益在0至0.04元的)可以豁免進行業績大幅變動情況的披露。

  十二、在2004年半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涉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在半年度報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度報告內容。

  如果在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報告正式披露之前,其半年度業績數據提前泄漏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公布其半年度業績的主要財務數據,主要財務數據至少應當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凈資產等指標。

  十三、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同時在境外刊登2004半年度報告摘要英文版,其中財務報告應當按照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進行調整。在境內外刊登的半年度報告中均應披露按兩種不同會計制度計算的凈利潤和凈資產并說明其差異。

  公司應當在2004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后及時將兩份刊登半年度報告摘要的境外報紙報送本所備案,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將半年度報告送達主要境外股東。

  十四、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半年度報告后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送下列文件:

  1.2004年半年度報告正文;

  2.2004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3.由公司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簽字并蓋章的財務報告原件(非簡化)或審計報告原件;

  4.有關董事會決議

  5.有關監事會決議(如有);

  6.載有2004年半年度報告PDF文件、WORD文件、財務數據的軟盤(上市公司應當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報系統12.0版"生成報送盤);

  7.董事會關于2004年半年度報告的刊登時間、報刊名稱及申請股票停牌的書面文件;

  8.董事會關于保證上報的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一致的承諾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應當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經本所登記確認后,自行在指定報刊公布半年度報告摘要,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國際互聯網站(網址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半年度報告正文。

  公司應當于公布2004年半年度報告前一個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將上述文件報送本所,在本所辦理完畢半年度報告登記手續且當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自行與指定報刊和網站聯系半年度報告公告事宜。

  公司于交易日公布半年度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當日上午停牌1個小時。

  十五、上市公司除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2004年半年度報告正文外,還可以在公司自己的網站上披露,但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網站。

  十六、本所對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報告進行事后審查。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的審查意見后兩個交易日內就相關問題做出書面回復,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報刊及網站上及時刊登補充或更正公告。

  十七、本次半年度報告工作情況(包括報盤數據的準確性)將作為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八、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有關事項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3.2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表

  注:關聯關系的認定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一致行動人的認定按照《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附件二:

  5.1 主營業務分行業、產品情況表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銷售產品的關聯交易總金額 元。

  附件三:

  6.2 擔保事項

  適用 不適用

  注:1、上表中的擔保發生額合計、擔保余額合計和關聯擔保余額合計中不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2、上表中的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發生額合計、違規擔保總額和擔保總額按照《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計算,其中擔保總額應為以下項目的加總:

  (1)上市公司這一法人實體對外擔保余額;

  (2)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等各個法人實體的對外擔保余額,乘以上市公司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比例。

  附件四:

  6.3 關聯債權債務往來

  適用 不適用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提供資金的發生額 元,余額元。

  注:本表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交易事項不包括《半年報準則》第四十條第(一)和(二)項中的交易事項。

  附件五:

  6.5 其他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地分析說明

  適用 不適用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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