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規范基金銷售活動-解讀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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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1日 06:4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整合了原有法規,對基金銷售活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定,新的規定將有助于提升行業的公信力。總結起來,《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法律效力高。該辦法是依據《基金法》制訂的配套法規,是第一部規范基金銷售活動的部門規章。與以往法規相比,《辦法》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更好地滿足監管需
第二,體系更完整、內容更完善。《辦法》系統地規定了基金代銷機構的準入條件;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許可條件和許可程序;基金銷售費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銷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要遵守的業務規范以及監督管理的內容。這有利于建立較為完整的基金銷售法規體系,有利于加強基金銷售活動監管。 第三,明確各類基金代銷機構的準入標準,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基金銷售體系。《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根據《基金法》的授權,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專業基金銷售公司可以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從法規層面為拓寬基金銷售渠道創造了條件。 第四,明確了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事前報備程序,保護投資人權益。《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作為獨立的一章,詳細地規定了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必備內容與具體要求。新的辦法明確要求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內容要求方面,要求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不得預測收益率,不得夸大或片面宣傳基金,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不得登載單位或個人的推薦性文字等等,使得基金公司在設計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時有法可依。 第五,在基金費率方面,《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不但重申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費的費率上限和披露標準,而且增加了行業協會可以規定認購、申購、贖回費的最低標準的內容,以促進自律組織在規范基金銷售活動。 第六,在銷售業務規范方面,新的辦法不但對禁止性行為進行了補充,還對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銷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要遵守的規則進行了明確界定,從而達到防止非法挪用投資人資金、誤導投資人和進行惡性競爭的目的。 第七,在監督管理方面。以往法規僅僅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而新的辦法則強化了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營銷意識和自我約束責任,要求基金公司在募集基金前、后均應安排合規自查。 第八,法律責任。與原有的規章相比,新的辦法根據《基金法》的授權,明確規定了違規行為的處罰條款、細化了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規則,對照辦法中明確規定的要求和禁止性行為規定了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和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加強了可操作性。 上海證券報記者 林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