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教育機構在《公司法》《教育法》中跌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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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9日 08:59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 龍昊 對于基礎教育,社會上一直存在兩種聲音:一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是政府的責任,法律的規定,教育事業不能產業化公司化;二是九年制義務教育可以公司化市場化運作。 基礎教育是否存在暴利?
這兩種聲音代表著兩種利益集團。 6月22日,國家審計署公布了中國50個縣基礎教育經費調查結果,發現有43個縣的地方政府及財政、稅務、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擠占、挪用、滯留各類教育資金4.45億元,違規率達86%。其中有33個縣擠占挪用學校收費等預算外資金2.19億元,用于平衡財政預算、部門經費、市政工程、建辦公樓、發放教職工補貼等;有20個縣擠占挪用教育費附加1.2億元,用于辦公經費、平衡預算、發放工資、墊繳農業稅等。國家審計署發現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中小學違規收費。調查發現,2001年至2003年10月,45個縣違規收費4.13億元,其中政府部門違規制定政策收費2.46億元;中小學校自行違規收費1.67億元。一些地區層層加碼,違規收費名目繁多。 上述事實表明,86%以上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層層盤剝學校教育經費,盤剝學生亂收費,義務教育的“黑洞”令人震驚!有關調查結果稱:公辦中小學教育是暴利行業,是中國計劃經濟模式保護下的暴利堡壘。人們呼吁教育事業應該市場化、產業化、公司化。 對此,專門就此研究的法學界人士蘇敏認為,基礎教育事業應該引入市場機制,特別是九年義務教育完全可以市場化運作,即對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財政投入進行重大改革,每年的教育投入直接補貼到人,按屬地發放原則,發給符合法律規定的學生和教師,而全面放開中小學校的建設、經營和管理,學校依法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學生和老師自主選擇學校,自主選擇教育機構。 金山橋模式空間有多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日前率領有關部門負責人在視察江蘇徐州金山橋教育集團的辦學情況。 金山橋教育集團的創辦人李作君從1995年創辦寄宿學校開始起步,完全靠學費自我滾動發展,把教育和企業管理融合,集團按公司法規定設董事會和監事會機構,全部市場化運作,嚴格核算運行成本。目前李作君在東起連云港、西到新疆、北到黃河、南到長江的全國范圍內,沒要政府一分錢投資,沒拿銀行一分錢貸款,興辦了11所金山橋學校,固定資產近10億元,在校師生1萬余人.日前金山橋成了中國第一家連鎖學校教育集團。 《教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那李作君營利了嗎?營利了。而一般公辦學校一邊得政府投入補貼,一邊收取學生家長的各種費用,營利在暗處。而有趣的是,一般公辦學校的收費可以只被認定為違規,金山橋模式則可以認定為違反《教育法》,盡管《民辦教育促進法》另規定“準許有合理回報”,但金山橋教育集團按《公司法》運作,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金山橋教育集團到底是企業法人還是事業法人?準許有合理回報是多少回報?李作君作為學校出資人,而現行法律規定學校是事業機構法人,學校財產能算是他的私有財產嗎?在李作君的眼中卻是一筆糊涂賬. 蘇敏在研究這一現象時提出,應該盡快修改《教育法》,完善《公司法》,學校不應再作為行政事業機構,要賦予學校公司法人身份,鼓勵學校之間開展競爭。廢除《教育法》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規定,全面打開教育市場化的法規空間,真正讓人民群眾得到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的實惠,享受到優越的基礎教育服務,特別是義務教育方面的服務。 基礎教育市場化可行嗎? 記者注意到,過去我國普九的重點多放在直接興建中小學校、發放教師工資、維護學校運轉等方面,學生受教育的不公平和不公正性還是普遍存在。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在教育領域的延伸,其基本內涵包括教育權利平等和教育機會均等。當前我國教育發展中比較突出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差別上。就全國范圍而言,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教育公平的內容和重心應有所不同:在義務教育階段尚未普及的地區以繼續普及興辦中小學校為主,以直接發放教育補貼給教師和適齡學生為輔,擴大教育機會,實現教育機會均等;在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以直接發放教育補貼給教師和適齡學生為主,全面放開中小學校的建設、經營、管理,學校經營市場化、商業化,學校管理公司化、產業化。 蘇敏認為:充分的市場競爭將化解公辦中小學這一暴利堡壘,使教育利潤平均化、微利化,逐步建立以人為本的高質量的基礎教育,使人人平等地享受到國家義務教育的優惠待遇。同時要想方設法加大對特困群體教育的扶持力度,盡快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義務教育制度,國家和地方政府建立對農村絕對貧困家庭、農村低收入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殘疾家庭的子女等特困群體接受義務教育資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