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主要職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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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8日 16:04 國家林業局網站 | |||||||||
(一)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擬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中央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并向其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并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國務院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采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并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進行初審。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后發布;在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承擔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審批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八)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