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股基金新規取消主要股東連續三年盈利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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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8日 01:54 證券時報 | |||||||||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透露參股新規———取消主要股東連續三年盈利限制 本報訊 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基金公司的股東方面做了很多新的規定:增加了同一控制人的各股東出資比例的限制,取消了主要股東連續三年盈利的要求,同時明確了對外資股東在存續時間及實收資本上的要求。
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一家機構或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出資比例不得高于49%,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東除外”,這個比例的限制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是沒有提到的,從基金公司的股東組成情況上看,盡管這個比例在以前審批的操作上是這樣執行的,但是寫在法規上還是首次。 二是征求意見稿規定“一家機構或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從目前情況來看,這個“一控一參”的規定在目前已經是照此辦理了。 三是征求意見稿對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進行了定義。在基金法中只是規定了主要股東的條件需要具備“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但是對主要股東的出資比例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在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出資的機構”才是主要股東。 四是關于主要股東的經營狀況,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最近三年盈虧合計為凈盈利,且凈資本分別不低于注冊資本、凈資產的80%”,以前審批上是卡在了連續三年盈利上,后來因2001-2002年的大熊市導致一批券商不符合規定,取消盈利記錄的限制。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審核重點放在對發起人過往合規經營和擬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未來管理能力方面,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五是對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的外方股東做了規定,從存續時間及實收資本上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合法存續三年以上、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近三年未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處罰”以及“實收資本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目前我國基金公司中的合資公司的比例達到了30%,接下來還會有更多的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因此相關規定的制定對外方股東資格的規范是相當重要的。(記者 韓如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