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 債主們的福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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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4日 10:53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人們期待10年之久的企業破產法草案于21日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草案擬定者說,該法案有望在明年初獲得通過。新的破產法草案被認為是中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基石,它將把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破產一道納入市場化的法制軌道。 與施行了10多年的現行破產法(試行)相比,其中最大的突破就是將多種產權形式的企業都列入法律調整范圍。如果新法實施,上市公司不破產的神話將終結,而個人可能也會
當年崇光破產采用此法,香港崇光百貨出讓賣到30億港元 廣東省人大立法顧問、資深律師何培華認為,全國人大的法律專家在審議破產法草案時,可能會關注破產法的可操作性。何培華曾參與多個注冊資本超過10億元的國有大型企業的重組和申請破產工作。 企業破產不可避免要涉及員工安置,許多銀行也不愿看到借貸的公司破產。因此,現實情況是,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申請公司破產,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再次是破產逃債的難題,有些地方企業,效益較好,也有一定品牌知名度,但是由于歷史包袱較重,資不抵債。政府批準破產后,按照破產清算的受償程序,首先是職工工資、稅款,之后才是債務,因此,有的企業會找地方的評估公司,將評估價定低,然后由其他的地方企業投得。安置好職工、交完稅款,債主一分錢也拿不到。 而在這次提請審議的破產法草案中,債權人利益地位較現行法律有較大提升。 何培華認為,國外破產法律處理這類問題時允許給申請破產的企業一個保護期,在保護期內,申請破產可與各個債權人聯系,達成諒解,債權人可以減免擬破產企業的部分債務,也可以和擬破產企業股東達成協議,收購企業的若干股權,甚至可以再次向企業注資,盤活企業,以此換取更多的權益。例如最近在處理意大利帕特拉瑪集團破產案,各方債權人就采用了這一方式。 以立法形式設定銀行和企業的諒解權的最大的好處就是不會犧牲企業的市場知名度。幾年前,日本崇光百貨申請破產,其在香港旺地的香港崇光百貨不僅未成為棄兒,還吸引了3家香港財團參與競爭,最后以30多億港元出讓。本報記者張偉湘企業整體出讓可望優先 企業重整制度這次也被正式引入這部企業破產法草案之中。草案規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也可擔任企業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程序中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事項。 對此,廣州市產權交易所總經理李正希表示,企業法人的整體出讓、企業財產的整體重組,有利于企業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提升企業資源的價值,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最優化。如果分拆破產財產,其結果則相反。為此他建議在立法時,明確規定企業整體出讓優先原則,企業整體出讓有困難的,再考慮企業財產的重組整合、整體變賣,企業不宜重組整合、整體變賣的,可考慮部分變賣、或單獨變賣。本報記者邱登科[動態]廣東暫不出臺地方破產法規 《企業破產法》草案正在審議,廣東省是否會出臺地方性的企業破產規定?本報記者采訪有關部門人士,答復是暫時不會。因為破產法屬于國家“基本法”,按照立法程序,廣東省出臺的規定屬于下位法,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因此最可行的立法方式是等《企業破產法》正式出臺后,廣東省再制訂實施條例。 實際上,廣東省也存在企業破產的隱憂,據記者了解,目前廣東省某國有大型集團旗下就有近20家企業停止經營活動,職工也已分流,只是企業法人的殼還在,政策不允許其破產。本報記者張偉湘破產私企老板消費監管成焦點將個人破產納入新法呼聲高 新企業破產法草案中沒有將個人破產完全納入法律調整,但將合伙企業合伙人和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可能出現的連帶破產,一并納入法律調整范圍。這兩種“商自然人”宣布破產后,在被免責前,應當以其取得的全部財產對破產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繼續承擔清償義務,并且在被免責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費或者投資行為。 據悉,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將2300萬戶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在消費信貸中可能出現的破產問題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不過,起草組認為,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是,國家具有比較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目前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將個人破產完全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時機尚不成熟。 廣州市產權交易所總經理李正希接受本報專訪時介紹說,地方人大曾就《破產法》修改征求過他本人意見,他在修改意見中特別強調,對于《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的適用民事主體,除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外,自然人作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破產的,對此類自然人也應當進行破產清算,并在本法的有關條、款就自然人的具體清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李正希指出,現在的草案雖然對合伙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的免責問題作出了規定,但對其破產清算后的監管問題沒有規定。這不利于保護國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合伙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破產清算后的監管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李正希還指出,國有企業的歷史用地(劃撥用地)作為國有企業占有財產的一部分,其財產權利是不完整的,根據現有規定,此類用地是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予以處理的。但是,國有企業卻普遍存在著歷史包袱沉重、職工安置費用難以解決等問題。為此他特別建議在國有企業破產時,此類用地應當采取國家對企業投資的方式,使其資本化,成為企業的法人財產。本報記者邱登科[懸念]破產保護下的資產誰來管是否允許外資機構來當“管家”?草案沒有明說 預計新的破產法草案還將對跨境破產問題作出規定,比如外商投資的合資公司或那些涉及外國債權人或境外資產的破產案。一些批評人士的擔憂是,目前國內是否擁有足夠多稱職的機構來管理處于破產保護下的資產。 管理人是在企業破產程序中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事項的當事人。根據新法草案規定,管理人不僅可由依法設立或者法院指定設立的清算組擔任,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也可擔任企業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程序中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事項。這將需要獲得債權人委員會的認可。草案沒有明確說明管理人是否必須是一家國內機構,但參與起草破產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認為,目前這類國內機構的數量和品質都遠不足以完成管理破產資產的工作。 其他人士擔心,法院在處理破產案上缺乏經驗,而且地方保護主義風氣盛行,這些因素可能損害新法的有效實施。草案規定,破產案將由債務人屬地法院進行判決,而對當地破產企業及其員工的高度同情可能影響判決結果。(夏天/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