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發布外資銀行外匯管理操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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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4日 09:00 中國經濟時報 | |||||||||
記者楊明煒6月23日北京報道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有關外匯管理的具體操作作了詳細規定。《通知》自2004年6月26日起開始實施。 《通知》規定,2004年度境內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應根據該銀行前5個月月末的短期外債余額平均數進行核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強調,銀行的短期對外借款應主要用于解決銀行的流動性需要。在銀行客戶范圍、業務品種、規模較為穩定的情況下,銀行應著重增加長期、穩定的外匯資金來源,這有利于銀行減低經營成本、審慎經營、防范風險。另外,短期外債余額指標要求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在任何時點上都不能超過核定的余額,銀行應自我嚴格管理。 《通知》規定,以境內機構為債務人、以境內外資銀行為受益人的外匯擔保,自6月26日起,境內擔保人不再辦理對外擔保登記。6月26日以后境內外資銀行提供的對外擔保以及原有對外擔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確定的原則執行,并按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通知》強調,境內外資銀行不得為境內企業的人民幣借款提供外匯擔保,以防止擔保人通過外匯擔保履約方式變相結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