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山股份)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自1999年起,天山股份不僅未將3。05億元銀行貸款在相關年度會計報表中如實披露,而且利用該表外貸款資金分別在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業務和國債投資業務,截至2004年5月,尚有1。52億元未收回,天山股份對該重大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天山股份2002年、2003年累計向新疆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2500萬元,2002年向新疆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5000萬元,2003年向溧陽江陰玄武巖有限公司提供擔保1000萬元,2004年向無錫嘉德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提供擔保5000萬元,2002年向伊犁南崗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3000萬元。
另外,天山股份于2003年向控股股東--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30萬美元、370萬歐元的擔保,向關聯方--新疆羅布泊鉀鹽科技開發公司提供擔保3000萬元。天山股份對上述重大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如實披露。
天山股份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4。1、6。2、6。8、7。3。12、7。4。3的有關規定。
天山股份董事張麗榮、賀明華、姚旭明、劉崇生、徐永平、曹亞東、陳儀東、田新民、姜錫民、冉斌,原董事朱鳳友、潘勝利、趙志炯未能勤勉盡責,盡力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促使公司積極整改,及時糾正重大違規行為,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2。2。2和4。2條的規定和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12。1和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天山股份及董事張麗榮、賀明華、姚旭明、劉崇生、徐永平、曹亞東、陳儀東、田新民、姜錫民、冉斌,原董事朱鳳友、潘勝利、趙志炯予以公開譴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證券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4年6月23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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