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義相解讀基金法② 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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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4日 06:0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林義相:中國證券業協會副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委員會主任。《證券法》修改組顧問、《投資基金法》起草組顧問。 從《基金法》的結構和內容來看,其出發點和歸宿點都是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總則明確了上述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接下來的兩章規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目的是為了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此后的五章是從基金運作的角度,從基金的募集
確保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是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這集中體現在《基金法》的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中。基金財產的運用所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所有;基金的財產不屬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清算財產;基金財產的債券債務也是獨立的,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僅僅是相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而言的,同時也是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之下的不同基金、同一托管人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財產的相互獨立性和完整性。因此,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是規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行為的基礎,同時,也是規范基金各項活動的重要標準。 事實上,許多有關基金的具體規章制度,其規范的主要內容就是為了保證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其中最具典型意義的是基金運作中的托管制度。還有,相當多有關基金管理公司的組織結構、基金投資的決策程序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的規則,都是為保證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大到基金市場,小到基金產品、投資操作,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公司,我們在分析評判其有關的政策、規章制度、組織結構、操作規范的時候,首先的一個標準就是看能不能有效保證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 基金立法和監管應當將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在處理具體問題的時候,如果遇到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應當從基金立法的精神和立法的宗旨出發,作出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解釋和選擇,而不能放任有些當事人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證券報 林義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