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基金違規負責 整個事情處理讓人心存疑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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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4日 03:46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周宏 這樣的通知措辭不可謂不激烈,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可謂不嚴厲。但仔細考察公告內容,整個事情的處理過程還是讓人心存疑問 一度甚囂塵上的基金違規申購新股問題,終于有了結果。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日
證監會基金部發布的通知要求,基金公司與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要在7月1日前對今年以來各基金參與新股申購的情況做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報告須在7月1日前及時報送證監會基金部。對發現違反申購規定的,要對內部控制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進行檢討,提出改進措施并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通知還提出要求,自該通知發布之日起,對頂風違反規定的基金公司,對未盡監督職責、沒能在違規行為發生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的基金托管銀行,中國證監會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處。 這樣的通知措辭不可謂不激烈,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可謂不嚴厲。但仔細考察公告內容,整個事情的處理過程還是讓人心存疑問。 比如,通知要求各基金公司對今年以來的新股申購進行全面自查。但全面恢復市值配售是2002年5月開始實施的。而對基金新股申購進行具體規范的規定--《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02年3月發布的。2004年1月1日以前的新股申購記錄要不要調查呢?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對于有關公司已經出現的違規狀況,監管部門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自己“提出改進措施并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而對于在通知發布之日后,頂風違規的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則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處”。顯然,“依照規定嚴處”的處罰嚴厲程度要甚于公司自查自究。 但是,依照已經頒布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正是監管部門維護自身權威性和所發布的規定嚴肅性的重要手段。如此“法外施恩”對于相關部門未來其他規定的落實不知道有什么好處。 更值得關注的是,基金新股申購和國債回購資金等異常現象存在已經有相當的時間,相關的情況和議論也由來已久。作為監管部門并未對相關事實予以公開關注,似乎也沒有對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足夠的提醒或是條款的澄清。以至于一些基金公司在情況出現后,才發現系統設置方面的錯誤。這樣的工作效率是不是應該提高呢? 此外,作為基金托管方的商業銀行的過失也不能忽視。作為投資基金的托管方,托管銀行有義務對基金運作的合法合規性予以關注,并對違規行為進行報告。 《基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的職責。第三十條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作為投資基金的托管方,托管銀行履行其托管和監督義務是它不能忽略的法定義務,也是整個基金運作監管體系不能缺失的一環。但從現在已經發生的狀況看,這個體系的運作效率有值得重新考量的必要。投資者在這個體系中承擔的風險似乎也要有新的評估。因此,每年收取基金資產0.25%費用的托管銀行,顯然有再度檢視自身工作流程和狀態的必要。 總而言之,此次基金違規申購新股事件所暴露的問題,與之相關的各方顯然都有責任要承擔。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6月24日 第一版) 前期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