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鑫安(000719)2003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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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東大會于2004年6月23日上午9點在公司辦公
二、提案審議情況 大會審議了列入會議議程的報告和議案,經過記名投票表決,通過了如下決議: (一)、通過200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44,009,93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總股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二)、通過2003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44,009,93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總股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三)、通過2003年度總經理工作報告。 同意44,009,11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總股數的99.998%,反對820股,棄權0股。 (四)、通過200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同意44,009,93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總股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五)、通過200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同意44,009,11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總股數的99.998%,反對0股,棄權820股。 (六)、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 同意44,009,93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總股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七)、通過公司董事、監事薪酬的預案。 同意44,009,11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總股數的99.998%,反對820股,棄權0股。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河南合正律師事務所申明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2、河南合正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文件完整備置于本公司證券部。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