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正再次起訴海正藥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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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證券時報 | |||||||||
林海正再次起訴海正藥業認為公司相關公告內容嚴重失實,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報訊 (記者李燁)備受關注的海正藥業(600267)職工曹宏曬一家訴海正藥業公司案又有新的進展。6月上旬,曹宏曬同丈夫林建勇、女兒林海正針對海正藥業2004年4月28日公告內容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據悉,6月18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據了解,2004年4月28日海正藥業發布對“關于林海正訴本公司人身賠償案的情況”的公告:“我公司某車間女工曹某,1994年進入公司的前身浙江海門制藥廠參加工作。2000年6月初,曹某經醫院檢查確診懷孕后,于同年7月26日請病假回家待產,2001年3月在椒江區人民醫院足月產下一名多手指畸形、殘缺女嬰(即林海正),懷疑我公司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苯系化合物為導致嬰兒先天畸形的原因,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過近兩年的國家法定的職業病防治機構多次對該女工所在作業現場的檢測和專家鑒定,均屬于安全作業。根據雙方提供的有關證據及查證情況及國家有關科研機構出具的技術報告,并依據原告曾服用過抗病毒等藥物的事實,經過當地法院一、二審的開庭審理,已查明該案不屬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該案于今年1月20日庭外和解,本公司出于人道主義愿意對原告給予23萬元愛心救濟金。原告也對與事實不符的損害公司形象和聲譽的言行表示了歉意……” 在今次訴訟中,據悉林建勇一家對該部分公告內容提出異議,認為至今沒有見到公告提及的對林海正致殘原因的鑒定書,對曹宏曬當年工作環境安全性鑒定、以及對林海正致殘原因的醫療鑒定的科學性也提出質疑,同時認為公告中“經過當地法院一、二審的開庭審理,已查明該案不屬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屬于虛假陳述,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書并沒有該內容。 訴訟中,林建勇一家特別對《澄清公告》“本公司出于人道主義愿意對原告給予23萬元愛心救濟金”內容不能接受,林建勇一家自述,在女兒手術急需醫療費用而向海正藥業求救時,曾被公司拒絕。林建勇一家還對《澄清公告》里的“原告也對與事實不符的損害公司形象和聲譽的言行表示了歉意”予以否認。 針對這些內容,林海正一家再次向法院起訴海正藥業,在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序列為(2004)椒法民一初字第958號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中稱,“……訴狀已收到,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由民一審判庭審理。” 對該訴訟案,海正藥業董秘不愿發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