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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陷入稅收優惠之困 何時能落到實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3日 10:38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國際金融報記者 陳天翔

  1980年全國平均每13個職工養1個退休人員,1990年這一比例下降到6∶1,近一兩年更是進一步下降到3∶1。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學術委員會委員趙曼教授指出,“我國在尚未實現工業化的情況下
提前進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極大挑戰。”———1998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為100多億元,2002年擴大的500多億元,預計到2010年將達到1000多億元。

  現代企業制度的普遍確立使企業認識到發展企業年金是增強企業凝聚力,激發員工勞動積極性的重要手段。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著手建立自己的企業年金計劃。在此大背景下,本月初,太平人壽保險公司率先取得了監管層的批準,開始籌建作為其子公司的太平養老保險有限公司。

  “壽險公司開辦養老保險業務,能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穩定,使廣大年老者能夠老有所養。由于養老金業務的經營目的顯著區別于其他壽險業務,政府應在稅收、投資等方面給予壽險公司的養老金保險業務以政策支持,同時壽險公司將繼續接受嚴格監管,以促進養老基金運行的安全性。”太平人壽董事長謝一群在采訪中這樣對記者說。“稅收優惠”一詞,在記者隨后的采訪中,被反復提及。

  困惑一:稅收優惠何時能落到實處?

  事實上,雖然國務院于2000年就以第42號文的形式,確定了在遼寧省為實施企業年金制度的試點省份,并且同時也允許各省級單位選取一個城市進行試點。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42號文中“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落到實處,甚至還出現了一些問題。

  有人士分析認為,正是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不明晰,致使廣大企業要么采取一種觀望態度推遲購買類似企業年金產品,要么將資金用于其他用途,其直接結果,就是導致了企業年金市場無法有效地得到啟動,廣大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保障不足,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工作進展緩慢。

  稅收優惠政策的遲遲不到位,更使得一些已經大量開展團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心急如焚,因為,它們非常明白,假如沒有“稅收優惠”的企業年金產品和普通的團險產品,在實際意義上的差別并不是很大,在開展業務時,根本就不會有過多的優勢。

  去年早些時候,在“中國企業年金財稅政策與運行”課題成果發布會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所長何平曾算了一筆“全國著名的”賬,也許能夠說明一定的問題———假定從2004年起,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企業普遍建立起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積累在未來20年平均增長速度為29%,總積累額就將達到4.75萬億元,國家在繳費和投資回報兩個環節免稅,累計減稅總額將在2020年達到9480億元!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高校的稅務學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EET征稅模式的缺陷和它的優勢一樣非常明顯。它會使政府減少一部分眼前的稅收收入,給政府帶來即期的財政壓力,因而這種征稅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很難實行。”這位專家如是說。

  他認為,企業年金有很多環節的稅種,不只是企業交費,還包括個人交費、投資收益、最后領取等等環節,相關稅種都必須完善,應該有一系列配套的稅種和方法,有統一的法律規定。目前,企業年金可能還只是企業和個人交費的問題,過幾年,就會有收益領取,稅收問題將更加突出。

  他強調說,目前關于企業年金的財稅制度并不完善,各地不同的企業年金管理中心也執行著不同的稅收政策,這就很難形成“全國一盤棋”的局面。稅收優惠需要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以外的政府機構全力配合,而一些相關部門對此仍未表態。因此,他認為,對企業年金的相關稅收政策能在很快時間內落實,抱太大希望已不現實。畢竟,在還有與之相關的一系列的稅收問題,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之前,“口子開了,就很難再關上了。”

  困惑二:是錦上添花,還是雪中送炭?

  記者留意到某家保險公司在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分析書中,有這樣一句話,“通常情況下,基本養老保障并不足以提供高收入者的未來退休生活維持在退休前的水平,因而這部分人群應當建立額外的養老計劃。”

  國內某人壽公司對企業年金需求市場的調研顯示,目前對企業年金計劃有需求或潛在需求的企業團體主要有四大類:

  第一類是以電力、電信、石化、銀行等行業部門為代表的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第二類是股份制企業,特別是上市企業;第三類是受國外母公司影響的跨國企業和三資企業;第四類是成熟的大中型民營企業。其中,電力、石油、石化、民航、電信、鐵道等行業明顯高于其他行業,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電力行業積累已達到58.7億元,占全國積累基金的31%。

  另外,國有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快于其他企業。2000年年底,在全國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16247家企業中,地方企業為12062家,其中國有企業6588家,占地方企業總數的54.6%;在4185家有關行業企業中,國有企業3891家,占行業企業總數的93%。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庹國柱教授認為,中國企業年金市場的現實情況,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了,企業年金并不是一項十分公平的制度。原來的那些處于相對壟斷的行業的職工,在職時的工資收入水平,本來就要高于相對經濟效益較差企業的職工,效益好的企業職工在平時就能享受到不錯的福利待遇,恰恰是這部分企業對企業年金計劃非常感興趣。由于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計劃并沒有實行強制性政策,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再對已經獲得較好養老保障的企業實行稅前列支,在很大程度上,很可能成為了“錦上添花”,而并沒有真正對經濟效益相對較差的企業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困惑三:稅收優惠和逃稅如影相隨?

  曾有媒體報道稱,企業年金險的“暗箱操作”在試行企業中比較普遍。其主要表現是,投保前不通過職代會,只有少數高層人員知情;投保時偽造職工名冊,在某些企業甚至按級別、職務分別投保;投保一段時間即退保,保費或少量分給職工,或干脆就進了少數領導個人的腰包。

  在采訪中,一位曾多年供職于企業年金部的人士,向記者透露說,團體年金險幾乎是退保率最高的險種,目前企業團體年金險的退保率是其它同類險種的數倍以上。在很大程度上,退保的原因是為了逃避稅收。

  庹國柱教授分析認為,“與國家關于獎金、補貼的發放要征收20%的所得稅相比,對企業而言,退保費用要合算很多,年金險是一個很不多的逃稅通道。而對保險公司來說,除了退保手續費,保險公司還不支付企業保單利息,因此,對保險公司而言也是一筆不錯的業務收入。”

  上海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現行的法律中,很難對這類行為起到制約作用。保險公司往往可能會因為對企業‘投其所好’,利用對企業量身定做的名義,幫助保險公司與客戶簽訂協議,在審核程序上走過場,甚至幫助企業蒙混過關。”

  “一直以來,在西方國家,人們往往把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提供的稅收優惠形象地比喻為‘避稅所’。正是這種‘避稅所’的功能才會刺激企業積極舉辦企業年金計劃。如果不實行稅前列支,那么企業為員工繳納企業年金,這筆錢將完全從企業利潤中劃撥;但是一旦實行了企業年金,那么企業年金的支出部分要從成本中扣除,企業年金誕生的原動力,也源自企業避稅的需求。”上述那位稅收專家如是說。

  澳大利亞:超級年金

  政府在整個結構中負責監督,不對基金的投資回報進行保證。如果某一基金發生嚴重虧損并導致影響整個超級年金計劃,則政府會對其他基金征收稅費以彌補虧損

  從1997年7月1日起,“超級年金”作為澳大利亞一項雇員必須參加的強制性養老計劃,保障范圍包括退休領取、身故及傷殘保障計劃。

  “超級年金”由雇員、雇主、政府三方共同供款(2002年7月1日分別為雇員薪水的3%、9%、3%)。雇主的供款可在稅前列支,但在TTT制度下,政府仍對繳費、收益及領取征收15%(該比例有下降的趨勢)以上的稅收;如果雇主未能按最低標準進行供款,則必須對差額進行補交并繳納一定的罰金,補交的款項及罰金不能稅前列支,所有供款立即歸屬雇員。

  超級年金計劃也有確定給付型和確定交費型兩種形式,基金成員可以自由選擇。當基金成員達到55周歲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躉領或期領,政府為了鼓勵期領以保證退休人員長期穩定的收入,對采用分期領取方式的免征相應稅收。1994年設定了“合理保障限額”(RBL),躉領為41800澳元,若50%以上躉領為83600澳元,對躉領金額在RBL限額以上的領取征稅比例為30%,RBL限額以下為15%。由于超級年金計劃對所有繳費進行保本,所以基金成員只有在發生退休、身故、全殘、提前退休及永久出國時退出計劃。

  供款進入超級年金基金賬戶后,雇員立即成為基金成員,基金成員有權選擇進入的基金種類。為了保護低收入者的基金賬戶,1995年將賬戶余額在1200澳元以下的賬戶設為“保留賬戶”。對保留賬戶不收取管理費,并且根據所有基金的平均投資回報率計算利息;同時為了鼓勵基金成員從保留賬戶轉入各類基金,免收賬戶轉換費用,并不對保留賬戶余額在1200澳元以上部分計息。

  所有繳費由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個人或機構,負責對每天的基金運作,包括成員記錄、利益給付、向信托機構及監管機構提供報告等。基金管理人由信托機構指定。基金根據基金成員分為五類:

  1.獨立基金:基金成員少于五人;

  2.行業基金:基金成員來自同一行業或同一領域;

  3.公司基金:基金由某一公司建立;

  4.公共基金:基金為了公共或政府機構的利益而建立;

  5.零售或集合基金:不同的公司或個人由一個主信托機構管理的基金。

  “超級年金”基金由信托委員會(如果是個人信托)或信托理事會(如果是機構信托)控制。雇主和雇員在信托委員會或董事會中享有相同的代表權。投資委員會是信托機構投資決策的具體實施主體,負責監控投資業績、向信托機構建議合適的投資策略等。投資委員會的各項職能的實施可以由基金內部或通過外部的投資經理人實現。外部服務提供者負責協助信托機構或投資管理人對基金進行管理,所有相關責任均由信托人承擔。

  政府在整個結構中負責監督,不對基金的投資回報進行保證.如果某一基金發生嚴重虧損并導致影響整個超級年金計劃,則政府會對其他基金征收稅費以彌補虧損。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6月2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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