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華(000660)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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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3日 02:14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西中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州海華空調冷凍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1日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前交換證據通知書、訴訟須知、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各1份,2003年8月12日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來民事訴狀
一、案號(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號訴訟事項情況 (一)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2002年9月5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二)該案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 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 第二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廣州市海珠區南華西工業公司 第四被告:廣州華威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廣州海華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中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3、起因: 本公司關聯企業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向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借款4,000萬元逾期未還,該借款期限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3月15日止,由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和廣州市海珠區南華西工業公司、廣州華威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市海華空調冷凍有限公司、廣州市南華西中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提供財產抵押擔保。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州海華空調冷凍有限公司作為第五被告與原告簽署編號為[98抵字004號]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其擁有的翅片模具等設備作抵押物,為第一被告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間在389萬元最高貸款限額內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西中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作為第六被告與原告簽署編號為[98抵字005號]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其擁有的數控沖床等機器設備作抵押物,為第一被告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間在402萬元人民幣貸款限額內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于二OO一年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利息4,026,195元(暫計至2001年4月20日,之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息計算方法計至本息清還之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判決原告對第三、四、五、六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第一被告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時,原告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并優先受償; (4)判令被告方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5、開庭日期:2003年9月29日上午9時15分 6、開庭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二、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4年6月8日 2、判決結果: (1)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欠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從1999年12月29日起按月5.362‰計算至2000年3月15日止,罰息從2000年3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復利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付;已還的4,200元從中抵扣)給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 (2)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逾期不履行第一項判決所確定債務,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有權依法處分被告廣州市海珠區南華西工業公司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江南大道南路泰寧大街28號自編A、B棟的房產,并在最高限額2518萬元范圍內從中對第一項判決所確定的債務優先受償;如上述房地產已抵償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期間向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發放的其他貸款債務,已抵償部分價值相應扣減本項判決確定的抵押責任的最高限額。 (4)被告廣州華威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額164萬元范圍內對第一項判決所確定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如被告廣州華威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已代償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期間向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發放的其他貸款債務,已代償的款項相應扣減本項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 (5)被告廣州海華空調冷凍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額1,945,000元范圍內對第一項判決所確定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如被告廣州海華空調冷凍有限公司已代償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間向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發放的其他貸款債務,已代償的款項相應扣減本項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 (6)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中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在201萬元范圍內對第一項判決所確定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如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中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已代償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間向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發放的其他貸款債務,已代償的款項相應扣減本項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 (7)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141元,由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工業大道支行預交,本院不作清退,由海華機電廠在還款時一并逕付原告,逾期未付,該費用并入上述第一項判決一并執行。 3、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西中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州海華空調冷凍有限公司對判決結果存在異議,準備上訴。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暫時對公司利潤沒有影響。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進展情況,本公司將及時公告。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備查文件:民事判決書(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號。 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