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十年終破“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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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2日 06:14 北京青年報 | |||||||||
自然人破產初露端倪 賈志杰說,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將2300萬戶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在消費信貸中可能出現的破產問題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不過,起草組認為,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是,國家具有比較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目前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將個人破產完全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時機尚不成熟。
雖然草案適用范圍沒有涵蓋“普通自然人”,但是卻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一并納入了法律調整范圍,這意味著“商自然人”已納入了破產范圍。在破產案件終結后,他們在被免責前,應當以其取得的全部財產,對破產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繼續承擔清償義務。 在法律上,“商自然人”又稱商個人、個體商人,是指獨立從事商業行為的個體商主體。“商自然人”固然表現為一個投資主體投資而設立的獨資企業,也可以表現為一個真實的自然人。 針對“商自然人”這種特性,草案規定,這兩種宣告破產的“商自然人”在被免責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費或者投資行為。根據規定,他們可以有權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必要的生活費用。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將“商自然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其突破意義重大,這不僅有利于公平清償債務,維護我國企業立法和企業破產法的統一協調,也能為今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積累有益的經驗。 破產企業職工利益至上 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在企業破產后,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的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其他費用作為第一順序清償;在債權申報時,勞動債權無須申報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記入債權表并予以公示。 此外,這部法律草案還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來保障職工的利益最大化。草案還明確,上述破產企業的負責人在民事責任履行完畢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高消費或者投資活動;自破產案件終結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經理或者其他經營管理職務。 什么是高消費,這有待法律進一步予以界定。但按照一些國家破產法的規定,被限制高消費的個人,不能進出高消費場所。“別說乘坐高級轎車,這些負責人很有可能被限制搭乘出租車!”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系副主任李軒說,“這將有力打擊企業負責人‘假破產、真逃債’的行為,最大程度地保護職工利益。” 作者:沈路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