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華(000660)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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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2日 02:55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于2003年9月5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庭前交換證據通知書、出庭通知書和起訴狀各1份,案號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號,本公司于2003年9月9日在《證券時報》、《中
(一)案號(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號訴訟事項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2003年8月19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3、向本公司送達訴狀時間:2003年9月5日 4、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5、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本公司全資子公司) 6、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償還拖欠的貸款壹仟捌佰萬元整; (2)要求被告償付拖欠的貸款利息、罰息(按合同規定的計算標準至還清本金之日止); (3)由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 7、開庭日期:2003年10月21日 8、開庭情況: (1)由于本公司提供了2003年2月27日給華夏銀行17,643.29元按期還款憑證,在開庭時,原告已將借款1,800萬元改為1,798.235671萬元。 (2)由于原告在起訴狀的訴訟請求第3點中,原告沒有提交有關的律師費用憑證,本公司不認可原告所說的已發生18萬元的律師費用。 (3)原、被告雙方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第1、2點事實不持異議。 9、2003年11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凍結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價值18791017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財產。但本公司沒有收到法院凍結公司銀行存款和查封、扣押等值財產的通知。 (二)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4年1月31日 2、判決結果: (1)被告南華工商貿易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償還人民幣貸款本金17,982,356.71元及利息、復利及罰息(利息按每月千分之四點八七五,從2002年6月27日起計至2003年2月27日止,從2003年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至還清款之日止;應付未付的利息計算復利)。 (2)駁回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受理費100,010元,訴訟保全費94,475元,均由南華工商貿易公司負擔。 3、本公司對判決結果無異議。 (三)以上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訴訟受理費、訴訟保全費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有影響。 (四)民事裁定書內容: 申請執行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地址:廣州市寺右新馬路111-115號五羊新城廣場 被執行人: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同福西路龍溪首57號一、二樓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號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至今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位于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南大干圍南華西街第五工業區1號樓,并截留該房產的租金收益。 (五)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內容:申請執行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執行人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本院對屬于被執行人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所有的位于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南大干圍南華西街第五工業區1號樓的房產進行查封。如對上述鋪位產權主張權利的,請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十五天內,將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的復印件,報送我院審查。逾期,本院將不再接受有關對上述財產查封不服的權利主張申請,并對上述財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評估拍賣,所得款用于清償本案債務。 (六)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七)備查文件 1、民事裁定書(2004)穗中法執字第1039號 2、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04)穗中法執字第1039號 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