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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將初審議 上市公司不破神話終結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1日 06:0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北京消息 從今天上午開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對一部在海內外引起強烈關注的經濟領域的基本法--《企業破產法》,進行首次審議。

  從1994年開始起草,到2004年進入審議程序,《企業破產法》整整走過了十年的時間。在中國的立法史上,除了民法典,也許沒有哪部法律在時間跨度上能與之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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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歷史長河中短暫的一瞬,但是對于一部法律的降生來說,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而今,十年的心血和努力,終于將這部法律推向了立法的神圣殿堂。跨越了十個春秋的《企業破產法》,終于開始沿著每部法律誕生所必須經歷的航線,徐徐啟航。

  舊法的尷尬

  1986年,一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法律問世。在這部僅6章43條的法律中,調整主體明確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時間過去了18年,不僅試行的帽子沒有摘下,而且盡管已不能適應實際的需要,這部法律仍然是至今有效的兩部破產法律之一。

  在法學家審視的目光中,舊的《企業破產法》至少有以下這些缺陷:

  第一,它的條文很簡單也很少,只有一些原則上的規定,而且很多規定的操作性不強,有的甚至沒有規定。第二,計劃色彩很濃,行政干預很強。比如該法規定,破產清算組要由政府組成,而不是選擇市場化的獨立機構和專業組織、專業人士來參與。第三,許多基本概念的界定不明晰,比如對破產的界定,法律條文選擇了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語句,表述不明確。第四,目前的破產法一直只是試行,針對的對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適用范圍非常有限。第五,缺乏目前國際上通行的重組、破產管理人等制度安排,使該部法律在實踐中操作性較差。

  而在舊《企業破產法》嚴重不堪重負的同時,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非國有經濟的公司、合伙、三資等類型的企業迫切需要破產法來規范,以及中國入世以后,世界經濟一體化越來越需要對破產法進行修改等不得不關注的現實。

  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在一些經濟轉型的國家中,破產法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被這些國家奉為經濟改革中的憲法。那么,我們的新《企業破產法》為何步履如此緩慢呢?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新破產法起草專家組成員李曙光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對這部法律重要性的不同認識。比如老一代的領導人主要關心國有企業的破產,以及隨之而來的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問題。

  全程參與并見證新破產法制訂的著名法學家王衛國認為,參與立法的法學家在某些問題上的堅持和不妥協,是這部法律拖延時間過長的一個原因。他舉例說,有人認為應當將國企破產的特殊問題也放到破產法里考慮,學者認為應當制訂一部市場經濟的、與國際接軌的破產法,堅持認為不行,這樣形成的拉鋸局面,也使法律的制訂時間被拖長。

  新破產法有哪些看點

  經過十年磨礪最終形成的新破產法草案,與已經實施多年并存在諸多局限和弊端的前兩項破產法律相比,將有哪些實質性的突破?今天的常委會會議后,答案將不言自明。

  目前可以預計的,一是新破產法的調整范圍將大大擴大。所有不同類型的企業組織形式,包括金融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將適用于這部法律。二是可望引入重整的概念,即企業有破產之虞并仍有挽救希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三是可能引入國際流行的破產資產的管理人概念,政府相關部門對該管理人負有管理責任。四是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在規定其適用該法的同時,需要出臺更加細化的規定。

  新破產法對于證券市場有何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教授王欣新一語中的:新破產法的出臺,將使上市公司顛覆不破的神話不復存在。

  他說,在證券市場上,過去多年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包括已經退市的公司中,許多公司實際上已經面臨著現實的破產問題,比如鄭百文,就曾經被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而在法院剛剛開始受理的銀廣夏股民索賠案中,據統計可能起訴的股東有一千到一萬人之間,涉及的索賠額在一億到十億之間,也就是說,銀廣夏也可能因此面臨破產。

  王欣新認為,隨著市場化股票發行機制的確立,上市公司殼資源逐步貶值,特別是隨著新破產法誕生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到了必須正視生存還是死亡這個古老而嚴肅問題的時候了。當一家公司因喪失清償能力,對到期債務無法清償的時候,理論上講有兩個出路,第一是通過破產清償,二是通過和解或者重整。對那些已經是病入膏肓的上市公司,與其浪費時間讓他們去重整,還不如盡快進入破產清算,這樣對于債權人和各方當事人更為有利。

  可以肯定的是,在新的破產法出臺之后,上市公司將不再是一個特殊群體了。在強大的法律壓力之下,上市公司更有可能選擇規范運作,守法經營。(上海證券報記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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