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有關董事公開譴責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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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8日 01:44 證券時報 | |||||||||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控股股東哈慈集團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計占用公司資金58035.75萬元,年末仍有10249萬元的余額未歸還;公司關聯方哈爾濱天業高新技術產業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計占用公司資金25344.36萬元。上述關聯交易在2003年度的發生額達83380.11萬元,占公司2002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10.87%。對此重大事項,公司既沒有履行規定的決策程序,也沒有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第4.1條、第7.3.12條、第7.3.14條的有關規定;董事李秀峰、劉振國、蘇秀珍、孫德福、獨立董事劉存有、生明川、原董事孫光裕、任有輝、趙樹元、李樹生、郝滬東未能勤勉盡責,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2.2條和第4.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聲明與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根據《上市規則》第12.1條和第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公司和董事李秀峰、劉振國、蘇秀珍、孫德福、獨立董事劉存有、生明川、原董事孫光裕、任有輝、趙樹元、李樹生、郝滬東予以公開譴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披露,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