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義相解讀基金法①《基金法》對投資者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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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7日 05:5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林義相 | |||||||||
林義相:中國證券業協會副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委員會主任。《證券法》修改組顧問、《投資基金法》起草組顧問 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施行。《基金法》對投資者到底有何作用呢? 《基金法》所調節的主要是基金業內部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基金業內部的主
從投資者角度來看,《基金法》調節的具體關系主要有:與其他投資者的關系、與基金管理公司的關系、與基金托管銀行的關系以及與中國證監會的關系。在不同的基金投資者相互之間,其關系的主要特征是平等的投資人的關系。公平對待不同的投資者,應當是基金健康規范發展的基礎。根據公平的原則,在基金合同中就不能對不同的投資者存在歧視性的內容。根據我的理解,如果為了吸引新的基金投資者申購基金,而在基金凈值計算或者申購費用的設定上出現損害原有投資者利益的條款,或者為了吸引某一類投資者,給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未予明確的特別優惠,都是有悖公平原則的。 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公司的關系是基金業最核心的關系,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最容易也是最可能經常受到損害的,往往來自基金管理公司。這就是為什么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基金立法和基金監管的最重要內容的原因。 基金投資者與基金托管銀行的關系主要是一種花錢買監督的關系。基金的獨立托管制度主要是為了確保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確保對運用基金資產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所監督而建立的。同時,基金托管銀行還提供一些專業服務,這些專業服務通常與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職能和對基金資產的保全職能有關。因此,基金托管銀行向基金投資者收取托管費,承擔法律規定的監督和保全的義務。 基金市場的規范發展離不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證監會的依法監管,既可以避免過度監管抑制基金的發展,保證基金應有的利益,又可以避免監管不力和行政不作為,保證基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對于基金投資者而言,在相安無事的時候,《基金法》是進行投資活動的基本保障,在有爭議糾紛的時候,《基金法》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上海證券報 林義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