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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啤酒(600132)董事會第二次會決議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7日 01:45 證券時報

重慶啤酒(600132)董事會第二次會決議公告

  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于2004年6月16日上午9點正在公司綜合大樓6樓會議室召開。會議應到董事9名,實到董事8名,董事陳世杰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由董事長華正興先生主持。公司監事列席了會議。會議經認真審議,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了如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關于國有股轉讓的議案》。

  本公司大股東擬將其所持有的13,854.75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54.06%)國家股中的5000萬股以每股人民幣10.5元的價格轉讓給蘇紐亞太有限公司(S&NAsiaPacificLimited),轉讓后,重啤集團尚持有本公司8,854.75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34.55%)國家股,仍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蘇紐亞太有限公司將持有本公司5,000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19.51%)外資股,為本公司第二大股東。

  鑒于該股份轉讓事項涉及公司控股股東重慶啤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與該關聯事項相關的關聯董事華正興先生、黃明貴先生回避未參加表決。

  二、審議通過《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公司章程修改的條文詳見附件)

  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章程修正案,將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將自辦理完畢本次公司股份轉讓的全部法律手續之日起生效。

  三、審議通過《關于提議召開200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詳見同版刊載的臨2004-011號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4年6月16日

  附件: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章程原第一章

  第三條“公司于1997年10月6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4000萬股。其中,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內資股4000萬股,于1997年10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于1999年7月經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批準,向全體股東配售1387.2萬股普通股。其中,向國家股股東配售136.5萬股,向法人股東配售50.7萬股,向社會公眾股東配售1200萬股。”修改為:

  第三條“公司于1997年10月6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4000萬股。其中,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內資股4000萬股,于1997年10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于1999年7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向全體股東配售1387.2萬股普通股。其中,向國家股股東配售136.5萬股,向法人股東配售50.7萬股,向社會公眾股東配售1200萬股。公司2003年4月經股東大會批準,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轉增5股的比例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共8543.60萬股。其中,向國家股股東轉增4618.25萬股,向法人股東轉增1325.35萬股,向社會公眾股東轉增2600萬股。

  章程原第三章第一節

  第十九條“公司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15700萬股,成立時向發起人重慶啤酒集團公司(現更名為重慶啤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行3231萬股,占公司當時發行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四點六八!毙薷臑椋

  第十九條“公司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25630.8萬股。成立時向發起人重慶啤酒集團公司(現更名為重慶啤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行3231萬股,占公司當時發行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四點六八。”

  章程原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十條“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25630.8萬股,其中發起人持有13854.75萬股,其他內資股股東持有11776.05萬股。”修改為:

  第二十條“重慶啤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商務部批準,將其持有的5000萬股國家股股份出售給S&NAsiaPacific Limited(蘇紐亞太有限公司),占公司當時已發行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十九點五一。

  公司目前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25630.8萬股,其中發起人持有8854.75萬股,外資股股東持有5000萬股,其他內資股股東持有11776.05萬股。”

  章程原第四章第二節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六人)時;”修改為: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會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八人)時;”

  章程原第五章第三節

  第一百三十四條“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三名,設董事長一人!毙薷臑椋

  第一百三十四條“董事會由十一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四名,設董事長一人。”

  章程原第五章第三節

  第一百四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毙薷臑椋

  第一百四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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