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協助執行書(2004)中民初第3553號,內容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華電財務有限公司訴沈陽有色金屬加工廠、葫蘆島鋅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應。
現依法查封葫蘆島鋅廠持有葫蘆島鋅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國有法人股5000萬股及紅股、配股權。查封期限為2004年3月9日至2005年3月8日止。特此公告
葫蘆島鋅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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