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良材”之爭的商號制度之“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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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6日 08:35 經濟參考報 吳學安 | |||||||||
前不久,上海三聯集團吳良材眼鏡公司與吳良材后人就企業字號權糾紛引發的官司終于劃上一個句號。上海市高級法院終審判決三聯吳良材勝訴,判令吳氏后人退出上海市場。至此,這場曠日持久的企業商號權官司似乎到此該結束了。 可近一個時期,在上海以外地區有關吳良材字號的糾紛仍接二連三出現,以致于讓上海三聯吳良材公司窮于應付、苦不堪言。
企業商號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疇 企業商號或字號并非是企業名稱的整體,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是能夠明顯區別于其他企業,非常醒目、簡單易記、讀來朗朗上口的企業名稱的一部分或其簡稱。比如“上海三聯集團吳良材眼鏡公司”是企業名稱,“吳良材”是它的商號。無論是企業產品的推銷,還是消費者對商品選擇,商號都起到不可替代的標志性的作用,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 從國際法來看,最早將商號納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該公約第一條明確將“廠商名稱”作為9種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之一。在廠商名稱中字號占據著重要的位置,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同時又是商標文字。如微軟(Microsoft)、奔馳(Benz)、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等,既是公司的字號,又是公司產品的商標文字。《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第八條進一步規定:“商號應在本同盟一切成員國內受到保護,無須申請或者注冊,也無論其是否為商標的組成部分。” 同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也明確地將“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列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從商號的外部特征考察,鑒于商號簡單易記的特點,企業對外宣傳往往重點突出企業名稱中最為核心的商號。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或服務時,聽到或看到不同的商號,就會自覺不自覺地與這種商品或服務聯系起來。 “吳良材”商號之爭的根源 吳良材眼鏡店創辦于清代康熙年間,上世紀30年代吳家將總店設在上海繁華的南京路上。1956年,吳家后人主動申請公私合營,領取定息。此后公司多次進行改名,最終定為三聯吳良材,并于1993年被內貿部評為“中華老字號”。后來,吳氏后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享有吳良材的字號權,從而引發了這場曠日持久的商號權之爭。 目前,外地的企業集團吳良材字號,又使吳良材商號之爭陷入了新的問題。 由于國內現行的法律法規有關商號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缺失,缺乏具體明確的直接針對商號知識產權保護的系統法律規定。如現行《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僅僅涉及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尤其是目前國內采取的企業名稱“區域登記注冊”和商標實行“全國統一注冊、分級管理”兩種不同體制,極易造成商號權與商號權、商號權與商標權之間的法律沖突。 如按現行《商標法》規定,三聯吳良材的吳良材商標已經獲準注冊,在國內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權利,他人注冊的商標以與其相似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識的,屬于商標侵權。但是,由于目前國內企業注冊名稱主要是根據地域來進行的,只要在一定區域內還沒有注冊這個企業字號,別人就可以進行注冊。比如,僅在上海附近的江浙地區,打出吳良材招牌的眼鏡店至少在300家左右。而這些眼鏡店大多都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屬于合法經營。目前在國內,企業字號只要不是中國馳名商標,在其他地方也是可以進行注冊的。這也是吳良材字號能夠在國內不少地方得以露面的根本原因。 知名企業的字號往往是消費者或公眾所熟知的特定符號。但企業的名稱卻是按行政區劃和級別進行注冊登記的。因此,企業的字號只在所注冊的行政區劃內享有排他性的專用權。這就是三聯吳良材在上海市注冊登記,而吳氏后人在江蘇省一些地方也得以注冊登記的原因。因為這并沒有違反在同一登記區域企業名稱不得重復的規定,相互之間也不存在排他性專用權的問題。從而形成了在不同地區合法注冊的“吳良材”相互爭雄的局面。 按照國際慣例,中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應當在所申請的產品上使用,禁止他人在同類產品上使用已經注冊的商標。而在非同類產品上使用類似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則需要具體分析,但惡意使用他人馳名商標和字號是絕對禁止的。打個比方說,五糧液已是國內馳名商標,任何一家別的廠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這個商標都是絕對不允許的,因為這足以引起消費者產生誤解,屬于惡意侵權無疑。 企業商號保護有待完善 按照現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國家工商總局主管、負責全國公司企業的登記注冊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企業的登記注冊。這種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注冊和管理,只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有效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極易造成不同行政區域內存在大量相同商號的企業。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國內現行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制度。 有專家建議,可以借鑒商標注冊申請的嚴格審查步驟,由國家工商總局實行全國統一審查制,實現全國聯網,統一檢索,避免企業名稱和商號的相同或相近似。同時,在企業注冊申請時,必須明確企業商號的具體稱謂,并予以備案在冊。而在現階段,在對企業商號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商號權人只能針對“同名同行同地域”的企業享有商號禁止權,即簡要地概括為“三同”禁止權。 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根源,主要是因為商標注冊與企業名稱登記的主管部門不同。法律規定國家商標局是授予商標權的唯一機構,商標管理實行全國統一注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對商標正常使用秩序進行管理,但無權批準或授予商標。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的注冊登記則不同,實行的是分級登記管理模式。由于在現階段,國家商標局與地方工商局之間難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也無法進行交叉檢索,這兩種不同的注冊管理體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也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有空可鉆,從而出現眾多相同或近似的商號與商標合法并存的情形。 而要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一方面要確立“申請在先”的原則,同一天申請的,應當以“使用在先”為原則,若已經發生了沖突,商標局或第三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消。另一方面,由于現行法律對于商號的保護相對弱于對商標的保護,因此可以將商號同時注冊為商標,從而形成對商號雙重法律保護的完美模式。 企業策略:讓商標與商號統一 在現代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下,若想將企業商標和商號截然分開是不可能的。企業商號權與商標權、專利權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兩者之間既有區別,更有著緊密聯系。商標文字是字號的一部分或字號是商標文字的一部分,是國外大公司維護企業商標權和字號權的一種經營策略。 回過頭來看看國內企業商號權的保護意識還相當薄弱。還拿上海三聯吳良材來說,早在10年前就獲得了“中華老字號”稱號,1996年國家有關部門就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但直到吳氏后人與之對簿公堂之時,才深感字號權受侵害之苦,也才想起來申報馳名商標。這顯然是缺乏企業品牌發展戰略和保護意識所致。 有鑒于此,企業在經營和發展中,應當著力提高保護自己商號權的意識。一方面是依法注冊,這是商號權獲得法律保護的第一步,一旦發現商號權受到侵犯,要及時通過行政或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另一方面,當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營銷網點擴大時,應盡快申報馳名商標。因為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再將與你的馳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撤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