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出臺 證監會再造基金監管體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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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5日 08:48 21世紀經濟報道 汪濤 | |||||||||
本報記者 汪濤 上海報道 6月10日,《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后的首個細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頒布。 據悉,其他實施細則將相繼頒布。在《基金法》框架下,證監會全新打造的基金監
三大亮點 在6月10日由中國證監會頒布后,《辦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實施的同時,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將廢止。 新辦法受到基金公司的廣泛關注。博時基金督察員劉先生認為,與以往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辦法》的要求更為嚴格,全面,體現了與基金法實施相適應的思路。 對信息披露文件,《辦法》增加了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申購贖回價格等披露事項及其披露要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對開放式基金的凈值披露,為讓持有人及時獲取關鍵時點的凈值信息,應保險公司等基金持有人的要求,《辦法》特別明確年終和半年度末兩個時點的凈值披露要求。 在定期報告的披露方面,《辦法》對披露形式、渠道作了改進。一方面,增加披露形式,要求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年報摘要和半年報摘要;另一方面,拓寬披露渠道,將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站作為基金年報和半年報正文等的披露渠道。 在基金運作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應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近年基金披露實踐,對于《基金法》特別強調的三類重大事件,即持有人大會決議、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重大人事變動、涉及管理人及基金財產的訴訟等信息,作了詳細說明。 以基金合同和托管人為例,以前基金合同只需在網站上披露即可,現在必須在報紙上披露,對于托管人的信息披露則完全是新增內容。 監管體系再造 基金公司人士認為,新辦法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實用性。 在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方面,按現行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披露信息的合法、真實和完整負連帶責任。實際上,不同信息披露義務人由于職責不同,其披露責任是不完全一致的,在新辦法中,連帶責任的規定被刪除。 在基金公司看來,辦法的頒布是基金監管體系的開始。 據悉,除了將于7月1日實施的《辦法》外,證監會將陸續頒布其他三部與之相關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依據《辦法》,主要對上市交易公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及基金招募說明書等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做出具體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依據“信息披露辦法”,就特定披露環節和特殊基金品種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別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規范解答》,對監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具體信息披露問題形成的結論性意見加以整理,形成正式的法規解釋性文件,并統一編號,對外頒布。 除了與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其他基金法實施細則也正在積極制定當中。在證監會的一份征求意見稿中,實施細則包括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督察長管理暫行規定》等等。 “基金法實施后,新基金公司的審批現在暫時停止,按照證監會新的思路,基金公司今后的籌建和開業并作一步實施,不再同時需要籌建批文和開業批文!币徽诨I備中的基金公司有關人士透露,“對設立新基金公司,證監會的政策將發生很大改變! 據悉,諸如此類的調整正在進行,證監會有意精簡審批程序,提高效率。有理由相信,這是證監會打造全新基金監管體系的開始。 |